月15日上午,桐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翟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徐某、黄某、谢某、翟某、何某以帮人介绍婚姻为由,伙同他人收买、接送、中转、贩卖来路不明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儿童,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徐某、黄某拐卖妇女三人、儿童一人,被告人谢某拐卖妇女二人、儿童一人,被告人翟某拐卖妇女二人、儿童一人,被告人何某拐卖妇女二人。本案共涉及五名被害人,除一名未成年妇女和儿童外,其余三名妇女经鉴定确认为患有精神疾病,在案发时属限定性自卫能力或无性防卫能力。2014年10月,桐城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纠纷时发现同案犯刘某(已判决)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实。公安机关经过深入细致调查,跨越多个省份,逐步发现河南人徐某、广西人黄某、广东人谢某、肥西人翟某、舒城人何某有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实并进行网上通缉。2015年7月至8月,五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谢某、翟某、何某以出卖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收买、中转、贩卖妇女、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