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隆林8月25日讯(通讯员 黄朝实)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杨奶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7月间,老妇杨奶奶伙同陈某、杨某,商量拐卖儿童,陈某、杨某均表示同意。同年7月至9月间,杨某通过吴某得知该县德峨镇水井村杨一车家有一超生女婴不想抚养,杨某便联系杨奶奶,过后的一天,陈某按杨某提供的地点独自前往杨一车家,给了女婴家人人民币500元作为营养费,并以抱养为名抱走该女婴。随后,陈某把女婴暂养在其位于该县德峨镇卫生院的租房。陈某喂养该女婴数天后,便伙同杨某将该女婴以人民币3000元价出卖给杨奶奶。同日杨奶奶以人民币3500元价转卖给一贵州籍人。2016年1月,被拐女婴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平度市寻获。 另查明,杨奶奶因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2年3月8日被羁押。 杨奶奶合伙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婴儿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http://b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60825/newgx57becd75-153279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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