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259|回复: 0

[一般新闻] 惠州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买卖双方同堂获刑

[复制链接]
广西阳宝妈 发表于 2016-10-1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讯 近日,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一审获判,被拐卖婴儿亲生父亲刘某华与介绍人刘某贯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收买婴儿的叶某宏、潘某华夫妇被认定为收买拐卖儿童罪,买卖双方均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惠州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也是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成功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之一。  2016年2月,刘某华因家庭问题,隐瞒其妻子,托刘某贯作介绍,欲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叶某宏、潘某华婚后未育,听闻有人出卖小孩,经介绍人刘某贯居中联系,与刘某华签订“抚养协议”,以人民币16900元(含介绍费)收买了女婴,并带回家中抚养。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提起批准逮捕刘某华、刘某贯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过程中,发现叶某宏、潘某华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严惩买方市场,切实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并存在金钱交易,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明知与刘某华之间的有偿“送养”关系为非法,主观上具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故意,有别于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家庭成员的民间收养行为,其收买儿童是为了抚养的动机和对认为收买他人亲生子女不是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一改过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接下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刘秀娟)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10/17/content_6839218.htm?node=2090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1-23 15:21 , Processed in 0.034508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