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死刑威慑只求天下无拐
死刑威慑只求天下无拐
拐卖儿童已成一大社会问题。
2016年6月3日,新都五龙路。当日,3岁时被拐到河北邢台的谢小军,27年后回到亲生父母家。 刘陈平摄(本报资料图)
严惩治拐卖 最高法释法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拐卖,一律死刑”,早在2015年,一场严惩儿童拐卖的舆论风暴便已席卷全国。
作为对社会呼声的回应,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关注儿童拐卖的各方人士通过本报呼吁,应继续加强刑法对买家的惩罚,斩断市场需求,以期天下无拐。
释法
法条焦点
死刑震慑拐卖婴幼儿
22日,最高法出台的《解释》中,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解释。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对于拐卖妇女,《解释》明确,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释疑
为何将欺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为何将藏匿被买儿童视为“阻碍解救”?
该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
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议法
22日,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处处长蒋晓玲、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等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均认为,《解释》的出台是针对拐卖儿童的一记重拳,是社会呼吁重惩人贩子的强有力回应。同时,各方人士通过本报呼吁,继续加强刑法对买家的惩罚,斩断市场需求,方能斩草除根。
公安
对拐卖犯罪极大的震慑
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处处长蒋晓玲说,《解释》出台,对拐卖这类犯罪将是一次极大的震慑,犯罪成本的增加,必然使人贩子有所忌惮。但必须明确的是,《解释》明确限定了婴幼儿这一对象,对于量刑的情节也有严格的要求,所以不能一概认定为“所有拐卖都要死刑”,否则对于案件的破获有弊无利,被拐孩子的命运无法得到保证,反而会衍生出更加严重的罪行,给家庭带来的创伤会更大。
律师
还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认为,将“利诱”等行为方式纳入犯罪行为,突破了“偷盗”一词的核心语义。从严密法网、维护人权的角度看,这一做法是恰当的,是刑法对现实客观的必要回应。拐卖严重侵害被拐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我国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几年乃至几十年中都悲痛万分,社会危害性极大。《刑法》对偷盗婴幼儿配置更重的法定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应有之意,体现了对自我保护能力极弱的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有利于从严惩治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威慑犯罪分子。
但他认为,立法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公检法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强化证据搜集,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才能真正终止此类犯罪。
被拐儿母亲
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
9年前,重庆人唐丽(化名)的儿子在昆明被拐走,至今下落不明。儿子被拐之痛,让唐丽对人贩子深恶痛绝,“死都不能让我解恨,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会懂这种痛,找不到儿子,一辈子我都不安宁。”她说,收买孩子的人,是夺取别人的家庭幸福,满足自己的私欲,“我支持拐卖婴幼儿的人贩子一律死刑,不光如此,买孩子的人也同样,只要被抓,一律死刑。”
“宝贝回家”创始人
对拐卖者都该从重处理
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说,拐卖不仅会改变一个孩子的命运,带来的间接结果往往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将拐卖提上死刑的高度,是令人振奋的。
但她表示,拐卖无关孩子的年龄大小,其目的一样,后果一样,性质都很恶劣。所以,无论是儿童还是婴幼儿,凡是拐卖,都应从重从严处理。论拐“要想杜绝拐卖,消灭买方市场才是根本”
没有买卖 没有拐卖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之前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敏就此表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拐卖儿童、婴幼儿,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但不是指凡拐卖就一定要判处死刑,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评判。简言之,就是罚当其罪,罪行相当,而不是搞“一刀切”,法律永远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不能光凭感情来衡量。
而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认为,一直以来,拐卖的犯罪成本较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打击不尽,人贩子死刑的呼声遂日渐高涨。此次,将欺骗、利诱等行为的拐卖提上了死刑的高度,是对社会呼声的回应,也是对拐卖的一击重拳。他表示,要想杜绝拐卖,消灭买方市场才是根本。出台《解释》则可以有效打击卖方市场,没有了供应,也就抑制了需求,买方市场才会逐渐缩减。针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一说,他表示,贩卖人口属于重罪,应当严惩,但必须依据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处理。如果大家认为现行法律不完善,可以发出倡议,但必须由立法机关走立法程序。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天宇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