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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对打拐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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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家祥志愿者 发表于 2017-8-2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拐卖犯罪古来有之,是一种极其恶性的古老又野蛮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摧残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使受害者及其亲属在精神上、物质上蒙受巨大损失,成为当前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始终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摆在重要位置,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始终对于拐卖犯罪的根源打击处理的太轻,也就是说对买主的处罚太轻,甚至不处罚。这一点就造成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主的犯罪成本太低,许多买主并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认为花钱买老婆是一种‘正当交易’;收养儿童是‘做好事'。正是由于买方市场的一直存在,所以才导致拐卖犯罪的一直存在。马克思曾经说过,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能够获得暴利。特别是拐骗来的孩子,基本上没有成本。人贩子卖一个男孩四五万,女孩两三万。正是因为这种暴利的驱使和买方市场的存在,才导致某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常言说斩草除根,所以要想实现陈局说的那句话‘天下无拐’就必须对于买方市场予以严厉的打击,让人人知道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是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制裁,没有人敢于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天下无拐。
   对于打击买主方面,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买主的惩罚力度依然太轻: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一条亮点就是: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将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也就是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凡是有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行为的一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规定的对买主的处罚力度依然还是太轻。
    这是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很多买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大多数都对被拐妇女儿童很好。收买儿童的,一般都像疼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而收买被拐妇女后,由于她们都是大人了,哪有几个被拐妇女刚一被拐来就乐意跟男人生活的,她们本能的都想要借机会逃走,所以刚一开始肯定是会被盯着,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大多数男人都是很心疼自己的老婆,他们一般轻易舍不得打骂,更不会强迫她们上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一样,收买被拐妇女后,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也有。而且,买主只要对被拐妇女儿童很好,很有可能到最后只因为情节太轻,认罪态度好等只是被取保候审,最后被判处缓刑。这样的话等于是对买主没有什么法律惩处。所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还要进行相关的修改。

   建议修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能对其判处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点: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日起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的买主一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打拐路上新的里程碑。但是有句老话说的好,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应用在法律上也是一样,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法律必须是要靠人去执行才有效力 ,人不执行,法律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在中国某些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村里的大龄青年娶妻难,所以就给人贩子滋生了利益链条,有许多的年轻女孩被拐买。而且在当地,不光是村干部,就是当地县里的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些事情早已经是司空见惯,不但不去管理,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当地的买主提供地方保护主义。不但村干部和村民,阻挠警方的解救,甚至全村暴力抗法的现象也是大有所在。外地警方前去解救时,当地警方往往不配合,甚至给村民提前通风报信,藏匿被拐妇女儿童。而且当地法院在审判买主时,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糊弄一下就完事了。根本不认真审理案件,很多买主都只是被以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判处缓刑而已,基本上没有受到什么法律惩罚。往往对买主犯下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公务罪等不审理,不去追究刑事责任,让买主最后逍遥法外。所以建议全国要统一起来,联合有关部门对于这一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让所有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的保护主义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行。

        建议三:宣传法律

     在中国某些偏远落后的地区,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因为很多人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违法犯罪,而且一直以来因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款的规定摆在那里,导致大量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导致买主的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建议全国所有的公安派出所到时候开展以下统一的活动,各个派出所到时候去各个乡村开展对拐卖犯罪的宣传,去每个自然村人员活动最密集的地方采取贴海报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让人人都知道现在法律有规定,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勿以身试法。而且时常要时常宣传某地的买主因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被判刑的案例,用真实的案例来警告村民。尤其是那些比较偏远落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村落,或者是那些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行为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加大对法律和相关买主被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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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游红豆 发表于 2017-12-25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一是家长、幼儿院、小学三结合,教育孩子有防范意识,引导孩子普及法律教育;二是社区加大提取DNA信息入库宣传力度;三是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罪人,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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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根深 发表于 2017-12-28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方法意识。严惩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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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动天 发表于 2020-5-23 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收集新生儿DNA,上户口时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领养手续,必须查DNA;建立人脸识别库,发动网民随时抓拍疑似被拐妇女儿童,上传网站进行比对(结合年龄人像模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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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兰 发表于 2021-12-2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国家推行更换三代身份证全民采血入库,包括幼儿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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