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能对其判处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点: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日起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的买主一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打拐路上新的里程碑。但是有句老话说的好,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应用在法律上也是一样,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法律必须是要靠人去执行才有效力 ,人不执行,法律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在中国某些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村里的大龄青年娶妻难,所以就给人贩子滋生了利益链条,有许多的年轻女孩被拐买。而且在当地,不光是村干部,就是当地县里的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些事情早已经是司空见惯,不但不去管理,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当地的买主提供地方保护主义。不但村干部和村民,阻挠警方的解救,甚至全村暴力抗法的现象也是大有所在。外地警方前去解救时,当地警方往往不配合,甚至给村民提前通风报信,藏匿被拐妇女儿童。而且当地法院在审判买主时,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糊弄一下就完事了。根本不认真审理案件,很多买主都只是被以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判处缓刑而已,基本上没有受到什么法律惩罚。往往对买主犯下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公务罪等不审理,不去追究刑事责任,让买主最后逍遥法外。所以建议全国要统一起来,联合有关部门对于这一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让所有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的保护主义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行。
建议三:宣传法律
在中国某些偏远落后的地区,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因为很多人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违法犯罪,而且一直以来因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款的规定摆在那里,导致大量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导致买主的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建议全国所有的公安派出所到时候开展以下统一的活动,各个派出所到时候去各个乡村开展对拐卖犯罪的宣传,去每个自然村人员活动最密集的地方采取贴海报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让人人都知道现在法律有规定,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勿以身试法。而且时常要时常宣传某地的买主因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被判刑的案例,用真实的案例来警告村民。尤其是那些比较偏远落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村落,或者是那些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行为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加大对法律和相关买主被判刑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