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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是非归属,功过人伦—————杂议人性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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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城之上 发表于 2011-3-5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且听风吟 于 2011-6-3 17:24 编辑

                                                       是非归属,功过人伦

                                                                             ——杂议人性之殇


2010年末突然爆发的微博打拐活动经过一个月的风风雨雨,终于渐渐趋于平静,彭高峰的寻子经历刺激了民众的关注和参与。似乎一夜之间微博成了打拐的代名词,民众无限期待更多彭高峰这样骨肉团聚的感人场面再现,包括媒体在内的各个层次的打拐队伍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很快又如昙花一现,销声匿迹。且不论这次微博打拐成败如何,毕竟微博打拐只是网络打拐的一种手段,以宝贝回家寻子网站为主的民间打拐组织早已先行多年,微博事件并不能代表网络打拐,或是说微博打拐只是对打拐方式的一种探索。但毕竟在疾风骤雨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微博把许许多多被忽视的真相推到了公众和社会的台前。

不论乞讨流浪儿童残酷的生存现状,还是地下儿童交易的黑幕,那些无辜儿童透着恐惧和哀求的双眼都在无情的拷问着我们的良知。当我们看到的越多,就会发现伴随而来的问题也越多。然而无数媒体和民众都在厉声谴责和痛心疾首之时,我们似乎忽略了什么。

微博打拐,彭文乐父子的悲情团聚,让媒体和民众的信心爆棚,也让所有人的积愤之情和善良本性得到了一次空前地发泄,当我们为彭氏父子欢呼雀跃的同时,伟大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再一次得到了升华,我们勇敢地包容了一切,甚至不计后果地原谅了本不该同情的东西。几年前无情地拐走彭文乐的人,以养父的身份偷窃了本应属于彭高峰一家人的天伦之乐,虽然他带着罪恶离开了这个世界,但另外一个知情者,彭文乐的养母继续了这盗来的天伦。如果不是微博打拐偶然的发现,彭高峰一家人会继续着痛苦的寻子历程,而那个养母依旧心安理地担当着为人之母的职责。文乐很幸运,在他还没有忘记亲生父母的时候,就被寻获。

   

  文乐没有受苦,他在养母家也得到了基本的“亲情”。于是博爱而善于包容的国人天性在一片欢歌声中解救了这个可耻的本该被唾骂被惩罚的同谋者。感性的包容不能代替理性地制约,  法律的权威在于有法必依,有罪必惩。我们不能因为伪善而放弃对罪恶的讨伐。


公众媒体甚至是我们的执法机构关注的焦点一直是孩子是否回家以及人贩是否绳之以法,当人贩罪有攸归之时,无论公众还是政府,都忽略了另外一个同样应该被制裁的对象,那就是那些无良的买家。买卖,因买而卖,那些因一己之私,而让千百个家庭寸断肝肠,甚至分崩瓦解的买家,仅仅因为对那些无辜的孩子的“善待”和愚昧无知就博得了无数的同情甚至眼泪。政府因警力有限或特殊情况下地安置问题而法外开恩,还尚可原谅,毕竟国情如此,我们的国家还需要走更多的路。但对于泱泱大众,亦是如此态度,却实难理解。


我们也一直没停止过对买家的口诛笔伐。但只是当孩子完好地回到父母身边时,我们的同情和包容让我们无意中忽视甚至忘记了买家的存在,仅仅因为一时的伪善而放弃了对罪恶的惩罚。

彭文乐并非是一个个例。在宝贝回家接触的案例中,不只一次地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家长和志愿者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丢失的孩子,但当家长发现买方家境远远好于自己,而孩子在那也得非常好的照顾,于是为了所谓的孩子的幸福和光明的未来,忍痛放弃了骨肉团圆的机会。这里我不得不承认母爱父爱的伟大,如此具有牺牲精神,地将痛苦留给自己,将希望寄托给一手导致惨剧地买方,更把看似光明实是未明的未来奉献给本来该享受亲情关怀的孩子。这是一种悲哀,一种道德颠倒是非不分的悲哀!扭曲的人性!


    我们也曾遇到如下的场面,警方和志愿者共同从买方手里解救了一批孩子,但因为某些原因,一些孩子不能找到亲生父母。当涉及到安置问题时,福利院因其是被拐卖儿童,不属于孤儿或遗弃儿为由,而拒绝接受(正当理由,有明确法规条例);有心收养的热心人士或家庭,也因同样的理由不能如愿。于是,只要买方没有虐待到严重伤害了儿童的地步,就成了这些小孩子最好的临时的或是终身的归宿。这看是无奈之举。甚至有些“善待”儿童,而又在伦理上让人怜悯的买方,摇身变成了慈善家,在得到无数同情赞美之词下,由灾难的始作俑者一跃成为道德典范爱心英雄!无奈的悲剧!


    亦有如下场面:亲子团聚,伦道得正,大喜过望的家长们因为孩子在买方家中未受伤害而感恩不已,甚至会有让自己的骨肉认其为亲的荒唐事发生。我承认人性之中包容之心不可无,但面对一手制造了自己悲惨经历的元凶,却能相见一笑泯恩仇,实在是糊涂的大义!

这里不想讽刺或贬低上诉文中涉及到的任何人,除了买方。 我理解你们的同情心和包容心,不论你是古道热肠的爱心人士还是饱受痛苦的善良的家长们。我的言语的确过于尖刻。但事实就是如此,你无法否认,我无从悔过!


解救孩子,主体永远都是这些可怜无辜的弱小生命。上述现象的发生,无非大家都站在孩子的立场和角度上进行思考,那我们就切换到几种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我们的立场。


首先,亲情的角度。

这个角度,通常的理由是:难道你没看见孩子对于养父母的依恋,亦或孩子已经和养父母家组成了一个亲密的家庭,你又如何忍心去破坏!

这就是国人最苍白最肤浅的包容和同情,试问: 一个依靠巧取豪夺、依靠欺骗和私欲修建的家庭有何亲密可言?这样的家庭又可曾想过那孩子的真正的家现在又是如何的凄惨?诚然,小孩子可能确实习惯并依赖于这个“新家”,但这代表什么?一个被拐来的孩子,大多只有几岁的年龄甚至更小,他们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吗?有分辨是非的经验吗?只是恐惧让他们本能的去相信去依赖最熟悉的人和环境。还有你们又何曾想过,当孩子在这样的家庭长大以后,又该如何面对? 一个让他骨肉分离葬送亲生父母幸福的罪人,却成了对他有养育之恩的最亲的人。滑稽的矛盾!你们又知不知道,这样的孩子,一旦得知自己的遭遇,几乎都在压抑和自卑中成长,得到的是性格的扭曲和心理的崩溃。你们敢说这就是他应得的幸福吗?毕竟他的人生还有更多的路要走。同情是美德!同情泛滥就是是非不分!


其次,社会的角度。

孩子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孩子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家庭,如何解决这些家庭的处境?于是我们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法的严格条例解释了收养儿童是一件严肃而谨慎的事情。


儿童被拐卖已经升级成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这是事实,我们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眼光来对待。黑市买卖儿童必须被指责、必须被惩处。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社会的尊重,亦是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被法律保护的儿童5项基本权益中,第二项就是“接受父母抚养权”。谁都知道这里“父母”是指亲生父母,而非巧取豪夺来的的伪“父母”。

正是我们的纵容和同情,令买方可以披上一件伪善的道德外衣而逃脱谴责,更助长了儿童交易黑市的泛滥。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无论社会的进步或是挫折,都于我们息息相关,也许今天你对罪恶的同情,明天你就会成为罪恶的目标。


最后,法律的角度

法律角度: 世界任何一部法律都存在质疑,中国也不例外,无论是对失子家庭的同情还是对无良买家的包容,归根结底,其实都源于法律对买家制裁上的苍白无力。

这话题既严肃又敏感,但无法回避。买卖儿童本身都是违法行为,这是定论,有法可循。虽然现在对买方处罚不严,但并非就是无罪。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中国地广人多是客观事实,很多地方存在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情况,我们需要理解。主观的因素就是“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依然在很多地区包括某些较发达地区作怪,地方观念和趋众心理让执法受到严重阻碍。而法律普及的不到位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把小孩子再送回买方,其实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对法律权威性的蔑视。同时更滋长了买家的侥幸心态,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买卖出现。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即使特殊情况下,比如暂时找不到生母,而无处安置,不得已为之的做法,也不支持。 这样不仅会消耗警方和志愿者对此类案件所付出的心血,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和信心。更是对所有丢失孩子和他们的家庭的不尊,对我们志愿者是一种莫大的道德意义上的侮辱!

而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一直是各个方面为之头疼的问题。我们不用去责怪政府和相关机构,我们可以耐心的去等待机制的完善。因为我们手里还有可动用的社会资源,此类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完全有能力利用公益资源来给这些孩子一个暂时或永久的归宿。

但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那就是无论怎样,孩子是无辜的,这些孩子总归要受到伤害。谁心能忍?但权衡轻重,这只是一时之痛,社会的完善和进步,总会伴随阵痛。但挽回的却不仅仅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一生,也一定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挽救更多的不幸的家庭和无辜的孩子!


写了这么多,其实无非就是想对那些同情泛滥的朋友说,收起你们的同情心,别让你们同情的泪水成为买家继续作恶的助推剂。

   

同时也想警醒我们找到孩子的父母,别因为孩子无恙就被喜悦冲淡了一切,别忘记了是谁让你们骨肉分离,痛不欲生,是谁让你们倾家荡产,走上颠沛流离的寻子之路。更别忘记了你们的孩子回来了,还有更多的孩子渴望亲情的拥抱,更多父母还在寻子的路程上苦苦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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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北 发表于 2011-3-5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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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 发表于 2011-3-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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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好!能引发读者内心的共鸣!说出了很多心里想说又不知道该怎么说的话,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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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 发表于 2011-3-5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分析执法者,让我们看到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亲情的角度,让我们看到了就算是亲情也有无奈的时候。

社会中存在问题最主要体现在家庭中。
以法律来要求执法者去达到这个要求,去完成社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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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拾梦 发表于 2011-3-5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100%赞同楼主的观点。
我个人是觉得买家必须重判,之前有个案子,不记得是谁了,买家只判了一年,这种不痛不痒的刑罚既毫无威慑作用,又没能有力惩罚买家犯下的大罪。而受害者家庭没有起诉买家,我能理解是出于恻隐之心,可是,就如我们考虑某个行为是否合理时,我们会考虑对自己的影响,对对方的影响,以及对第三方,即社会其他人的影响。不追究买房的责任,我觉得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问了2个学法律的朋友,他们都不太赞同重判,认为买家不是直接拐卖小孩的罪犯,没有直接造成伤害所以不该重判。虽然我认为买方与卖方同罪。另外说觉得中国刑法整体偏严,让我匪夷所思的是,为什么整体偏严的法律,再买卖儿童这种丧尽天良,破坏社会安定问题上要如此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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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5 07:36
我说得可能会残酷些,这就是长痛与短痛的问题,把孩子送回买主家,安抚了孩子,安慰了买主,忽略了正义,把这些孩子换个渠道,对孩子来说,只是个暂时的适应问题,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相关部门不做呢,是想不明白?是怕麻烦?别总把孩子利益优先拿来说事了,把孩子送回买主家,就是对拐卖犯罪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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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2007 发表于 2011-3-5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买卖同罪,而且刑罚要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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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信子 发表于 2011-3-5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方早晚是要严惩的。只是需要有个缓冲期。
因为被找回的孩子只占整个失踪儿童群体的极少一部分,还有更多的孩子没有被找回!
如果法律要严惩买方,那些未被举报的买方会主动投案呢?还是死死隐瞒,极力阻止自家买来的孩子寻亲呢?
只怕孩子的回家的路会更漫长,甚至完全黑暗。
所以目前以“鼓励买方积极配合孩子寻家,对买方宽大处理”的原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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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水 发表于 2011-3-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买方积极配合孩子寻家,对买方宽大处理”的原则为主.
这样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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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 发表于 2011-3-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文乐没有受苦,他在养母家也得到了基本的“亲情”。于是博爱而善于包容的国人天性在一片欢歌声中解救了这个可耻的本该被唾骂被惩罚的同谋者。感性的包容不能代替理性地制约,  法律的权威在于有法必依,有罪必惩。我们不能因为伪善而放弃对罪恶的讨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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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yqtj 发表于 2011-3-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真好 挺你  现阶段可以“鼓励买方积极配合孩子寻家,对买方宽大处理”的原则为主.今后再发生拐卖孩子,买孩子的人家应该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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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1129 发表于 2011-3-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买方积极配合孩子寻家,对买方宽大处理”的原则为主.
这样是切实可行的
山东山水 发表于 2011-3-5 21:20


坚决不同意
    没有买方就不会有利益的存在,也不会出现拐卖儿童,如果指望买方配合孩子寻家,我想中国人的素质还没升华到那么崇高的境界。
严厉打击买方,严惩买方!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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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发表于 2011-3-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膜拜,读完!
期待相应的法律早日出台!真正能做到保护起孩子、守护着祖国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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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六哥 发表于 2011-3-9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风信子


    我还是认为,应该重罚或重判买方,买方因为害怕法律制裁而主动投案基本不可能。而重罚或重判的法律会在买卖儿童重灾区起到很大示范作用,希望从根本上治疗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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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大地震 发表于 2011-3-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斩钉截铁!说出了大家的心声!是啊,虽然安抚了孩子、安慰了买家,但却失去了最终的公平与正义的抉择,到最后留下的,只能是所有亲生父母心灵上永远的创伤!这些原本正常的关系因为买家和人贩子的私欲而被迫颠倒,这是个悲哀的结局!
这无论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还是社会的角度,都不应该或不能被人们所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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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elyn 发表于 2011-3-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领会啦!之前我对于买家的责任没有啥认识,现在读后感觉更清晰啦!情理都看透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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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秀才555 发表于 2011-3-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鼓励买方积极配合孩子寻家,对买方宽大处理”的原则持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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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雁 发表于 2011-3-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顶个
首先,我强烈赞成“坚决打击买家”的观点,没有买家市场,就没有人贩子的财路。换言之,人贩子就是因为买家的存在而存在的。买家是始作俑者,罪大恶极!!
无数个寻子家长的寻子异常辛酸,寻子历程中,更多陪伴的是家长的眼泪。这样的遭遇每个家长都非常艰难地走过。这样的伤痛,有谁能忘却?为什么很多家长在找到孩子后,却如中国一句古话“好了伤疤忘了痛”一般呢?
作者说得极对,找到孩子的家长,不要忘记还有许多家长依然在寻子道路上挣扎和坚持。希望找到孩子的家长,不要忘记曾经与你们一起相互扶持走过的同命运的人们!
文中句句辛酸,句句珠帘!佩服作者的敢言,佩服作者的尖利的文字,这些文字如一颗颗印记,刻在了每个有共鸣的人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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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10 10:22
让买方配合孩子寻家,这样的养父母很少,当然初他们可是花大价钱买的孩子,怎么会再让孩子去寻亲生父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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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 发表于 2011-3-24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买家市场,就没有人贩子的财路。换言之,人贩子就是因为买家的存在而存在的。买家是始作俑者,罪大恶极!!”

顶楼上的,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法律在这点上要那么仁慈很多的家庭一小孩丢失了,整个家族人力.物力.财力.所有亲属的精神.心灵都大受打击,甚至不亚于毒品对一个家庭的危害,论社会危害性,应该居于其它犯罪之首,而打击力度却是这么苍白,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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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 发表于 2011-3-3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贩子就是因为买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坚决打击买家!!
重判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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