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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公权拐卖儿童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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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5-1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市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看来,有关部门仍然只是将这一事件作为违纪事件来调查。然而,如果相关报道内容属实,公职人员的行为已涉嫌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报道,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名,强行将婴儿从监护人手中抱走,又在没有收取到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有知情者称,每送一名婴幼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报。有关公职人员主观上有出卖和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和出卖儿童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也许有人会用行使公权来为他们辩护,认为将婴儿从监护人手中抢走,是为了实现收取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岂不说被民政办、计生办强行抱走的儿童,有些是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儿童,即使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儿童,公权也只能收取他们监护人的社会抚养费,任何人也无权将他们从监护人身边带走并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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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511/4006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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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luntan 发表于 2011-5-1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市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看来,有关部门仍然只是将这一事件作为违纪事件来调查。然 ...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5-1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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