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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铲除买方市场只能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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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luntan 发表于 2011-5-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拐,打拐,缘何越打越拐?


有人认为,原因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这种存在使拐卖永远存在利益市场,打拐虽然越打越严,却难见其效。而究其根根源还在于刑法第241条的但书将买方免责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22岁的女大学生白雪梅误信他人,一觉醒来发现已在一处偏远山区的农户家,村里的农民黄德贵花了7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了她做老婆。
当天晚上,黄德贵在父母的呵斥和帮助下强奸了她,从此她被禁闭在家里,回家的愿望被拒绝,任何反抗都可能遭到谩骂甚至毒打……
发现真相的白雪梅开始一次次地试图逃出这个落后封闭的山村,却一次次地败在村里的庇护和外人的冷漠上。
最终通过一个小学生与外界取得联系后,公安民警到当地解救她。黄德贵的母亲以死要挟,村民围住警车暴动,民警最终不得不选择离开,虽然留言说一定会返回来解救,悲剧还是在第二天发生白雪梅在自己的父亲被“丈夫”殴打时,毅然地拿刀刺了过去。
这是电影《盲山》的情节,却因其极具真实性震撼人心导演历时两年到当地一一采访被贩卖妇女和刑满释放的人贩子。
电影留下的思考很多,其中之一便是,谁该为这样的悲剧负责?

受诘难的刑法第241条

  农历新年初过,由微博掀起的新一轮打拐风暴便已风靡了整个网络。教授于建嵘在微薄上号召“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得到网友极大的响应,从而掀开了今年打拐的民间序幕。
自去年“宝贝回家”活动后,打拐再度轰轰烈烈地进入公众视野。而从去年开始引发的追问仍在持续发酵:是什么令打拐如此艰难?
刑法很不幸地成为诘难的出口。
推演的过程很简单:拐卖屡禁不绝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这种存在使拐卖永远存在利益市场,打拐虽然越打越严,却难见其效。买方市场之所以持续存在,又在于长期以来只打拐卖一方不打收买一方,导致买方市场没有受到动摇。而打拐只打一方在于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虽入罪却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出来了:刑法规定得不完善使得打拐至今形势严峻,甚至越打越猖獗。
用于推演结论的全部都是事实。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曾公开表示,“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
上述说法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打拐虽然打得严厉,却难在买方市场一直没有取缔,“导致罪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
实践中,对收买一方的打击确实很少上升到刑事处罚角度。长期在打拐一线的民警李照海坦承,从所办的案子来看,一般对收买一方都是以思想教育为主,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收买一方一般都是贫穷的农民,他们对买来的孩子都很好,甚至自己舍不得吃穿,也要把孩子养好。”他指出,目前刑法的规定在现实中操作起来也有一定困难,比如是否虐待了儿童,难界定也难取证。
广州警方也阐述了相类似的情况,“为了鼓励收买儿童的父母提供破案线索并鼓励他们将孩子主动送还,绝大多数‘买家’都免于被追究”。

第241条“但书”条款背景

  刑法对拐卖犯罪的规定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决定把收买妇女、儿童列为犯罪,但同时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1997年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这就是现行刑法第241条但书的由来。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初立法作出上述规定,是综合考虑情、理、法的产物。
“收买妇女儿童的一般都很穷,娶不到老婆或者想要男孩传宗接代,不是弱势群体就是历史陋习的受害者,最初都没有把他们当成犯罪人员,后来入罪了,但对他们处于重刑也不合适,立法者是考虑了情理和现实的。”高铭暄表示。
立法也考虑到对妇女儿童解救工作的艰巨。“有些村落,家族势力很大,全村都保护收买人,阻挠警察解救,为了使解救工作顺利好办,也有考虑。”高铭暄说。
对于现在要求将收买一方像对拐卖一方同样严打的呼声,高铭暄表示反对,“拐卖是重罪,收买是轻罪,不能相同对待”。
“刑法第241条不能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也持同样看法。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坚持的原因在于对现实公安解救工作的考虑,“其实跟绑架罪最低刑期下调是一样的道理,保护被害人权利,现实中解救工作非常艰难,这是谈判的一个砝码,刑法调整不是一味地加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狠打不仅要对拐卖者,对收买人也要加重处罚力度”。买方市场如果没有根本取缔,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有人主张不知情的收买人可以免责,我也不赞同,既然有买卖,怎么可能不知情”?
据王大伟介绍,国外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都是将拐卖和收买行为同等对待的。“明知他拐卖你却购买,实际上就是共犯,怎么一个有罪一个免责,说不通。”
处于公安系统,他也了解解救工作的艰难,“实务中往往还是收买有理了,经常还围攻公安”,但“我们强调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这不是一句口号”。

问题在法律执行

  广东省河源市民张先生的小孩2009年被拐卖到一个山村,几个月后被警方解救。
当记者后来到村里探访,问及村里可有人领养小孩,村民回答不知道或者干脆回避。去收买人家里,只做了孩子七八个月母亲的村民说,仍然时时想起这个喝了十几箱牛奶的小孩,每天想到他还是会哭,并向记者索要小孩的照片留作纪念。
收买人的哥哥对记者说,“抱一个小孩,出钱的话,不会坐牢的,应该不会的。儿童不能够买卖,小孩可以。儿童就是六七八九十(岁)啊,小孩就是三四五(岁)”。他的这种想法在村民中具有广泛代表性。末了,他还提及,孩子在自家住了这么久,现在被带走了,人财两空,孩子的家里或者政府能不能补贴一下?
高铭暄也一直在跟《法治周末》记者强调打拐是个社会问题,光靠刑法不行,“不能说现在拐卖犯罪多了,就要把收买与拐卖同罪严打”,同时他也毫不掩饰他对收买者的同情与理解。

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将打拐行动扩展到多部门参与,到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列举了7种追究收买者刑事责任的情形,意见中那句“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掷地有声。
正如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所说,“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要追究起来都难逃脱,这恰恰印证了高铭暄对记者说的那句话,“刑法第241条规定得没问题,问题在执行”。http://news.163.com/11/0223/01/6THRF31G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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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 发表于 2011-5-2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方没什么好同情的,因为难道买方为了自己有后代,就要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被拐孩子亲生父母的巨大痛苦之上吗?其实买方这样完全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行为,不顾别人的痛苦感受,
真的应该要好好教育那些愚昧无知素质低下的农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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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5-29 16:17
收养方固然有错!收买的孩子达到了自己的心愿!假如被收养的孩子,亲生父母也在寻找的话,那养父母就应当归还与他!假如这个孩子是亲生亲卖的,那这个孩子是不是让他生活在孤独的福利院呢,还是让这个孩子落户到原本收养他的监护人那里!新闻上只报道,今天解救了多少儿童,明天解救了多少儿童!却没有一篇报道,陈述解救出来的儿童在没有送到亲生父母身边的同时,是放在福利院,还是继续让收养方监护!难道大家都认为,一个孩子在福利院成长会比在养父母身边好?我想说的是,在这些被解救出来的孩子,在没有亲生父母亲的同时沦为弃婴!应当继续让孩子生活在养父母身边,让孩子能够享受到温暖,养父母也是把孩子当成宝贝,才收养的!打拐的最终目的是让孩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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