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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云南买孩贩到邯郸 肥乡公判两起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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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5-26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法院对两起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周某、姜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4—7年有期徒刑。
  案情: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周某抱着从云南买来的一名男婴窜至肥乡县。通过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另案处理)、刘某(在逃)等人介绍,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馆陶县一户人家。其中,周某得款32000元,余款由杨某、刘某、王某等人分得。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与肥乡县辛安镇乡西杜堡村王某电话联系之后,抱着从云南买来的一名女婴窜至肥乡县。经王某介绍,女婴以23000元卖出,当日王某得款3000元,余款20000元双方约定第三天下午由买主送来。2010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肥乡县将周某抓获。
  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姜某经与王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伙同被告人韩某抱着从云南购买的2名男婴来到肥乡县。当日经王某介绍,姜某、韩某以33500元的价格将其中1名男婴卖出。姜某、韩某得款32000元,王某得款1500元。2010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肥乡县将姜某、韩某抓获,并缴获卖孩子赃款32000元。
  肥乡法院对上述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姜某、韩某、王某(另案处理)、刘某(在逃)相互勾结,交叉结伙作案,先后从云南等地,以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四名婴幼儿,然后贩卖至肥乡县境内,从中牟利。被告人周某、姜某、韩某、杨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肥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
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11/05/26/0111673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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