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小云2周岁时,乔某找到吴某,问吴某是否还想要回小云,如果想要,他可以找到小云,但吴某需给他3万元钱。
案情:
小云出生几个月后,其父母离世,母亲吴某无力抚养,由刘某、杨某夫妇收养,后双方失去联系。乔某在刘某、杨某夫妇开办的小厂内做工,并认识吴某和刘某夫妇。小云2周岁时,乔某找到吴某,问吴某是否还想要回小云,如果想要,他可以找到小云,但吴某需给他3万元钱。吴某答应后,双方约定在外地某处见面。乔某向杨某谎称带小云外出玩耍,将小云带至约定地点。之后,吴某称只带了2万元,但乔某见吴某带了几个人同去,未敢再提钱的事情,拿着两万元钱离去。事发后,刘某夫妇报案。
评析:
合议庭在审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笔者认为,乔某为获得非法利益3万元钱,利用和吴某、杨某夫妇以及小云熟悉的有利身份,在得知小云生父、母想要回小云的时候,采取向小云养父母谎称带小云外出玩耍的办法,将刚满2周岁的小云从其养父母处骗走,使小云脱离了其养父母的监管,继尔和小云生父母谈条件把小云交给吴某并从吴某手中拿走两万元钱,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实质上是将小云出卖给了吴某,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表现,从案例中可知,乔某完全是故意而为之,因此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客观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故乔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作者:夏成华 赵熠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1106/235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