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英杰)8月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判决被告人岳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0月13日,吉某(已判刑)同其妻马某(另案处理)携带一男婴到达兰考县,通过李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岳某积极介绍买主,以4.9万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兰考县某乡王某,在交易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岳某于2011年3月30日主动到兰考县看守所投案自首。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岳某积极介绍,帮助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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