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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保护流浪孩子 应深入家庭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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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9-18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9月17日《新京报》报道,民政部决定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力争在明年底实现城市街面基本无流浪儿童的目标。民政部要求各救助保护机构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
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只是第一步,让孩子真正地回归家庭,才能真正地不再流浪。流浪未成年人的产生主要源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外在原因是被拐骗、意外走失等。内在原因是家人虐待、遗弃,甚至操纵孩子乞讨等。后者比前者更为复杂难解。
一般看法往往将家庭内部原因主要归结为经济因素,而非个人品质。民政部要求,各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救助”,正是期望从经济着手解决流浪孩子有家归不得的困境。
但贫富是相对的,逼亲生骨肉流落街头的父母也可能并非情非得已。央视报道过一个盛行带孩子乞讨的村庄。每位孩子的父母每月可以从组织乞讨的乞头手中得到1500块。也许不多,但社会保障所能长期提供的低保支持肯定无法与之相比。村民对带儿童乞讨行为的评价并无强烈反感,只觉得“有点不地道”。相对应的是村中最气派的几座新建小楼都是乞头所有。
在这样的文化和舆论环境中,在经济诱惑和榜样激励的作用下,伦理自律和以教育引导为主的行政措施很难不显得脆弱,必须有更强有力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监护人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应予以劝诫、处罚,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责令其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是现实中,很少听说这些法条实际应用。主要原因还是源于传统观念使得公权力不愿介入家庭内部事务。法律上最直接的表现是剥夺父母监护权相关条款没有设置具体的执行细则。
要让流浪儿童真正回家,政府需要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将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法律进一步细化,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由谁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启动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法律进程,和剥夺监护权后孩子的监护权去向以及恢复监护权的条件和方法等等。
笔者建议,将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送入政府指定的幼儿园或学校住读。可允许父母探望,但无权带孩子离开;同时依法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用,避免不良家长将剥夺监护权当作逃脱责任的方便之门。萧善匀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9/18/927684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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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寻觅 发表于 2011-9-1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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