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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农民为了500元好处费协助拐卖妇女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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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10-11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现年45岁的山西籍农民范六十三,为了500元的好处费,在明知别人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帮忙联系买主。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范六十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12月,李红(犯拐卖妇女罪已判刑)在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大堰茶场其姐李梅家中吃饭时遇到被害人谭俊,李红告诉谭俊在山西打工很赚钱,谭俊遂请求李红带自己到山西去打工。李红带谭俊乘坐宜昌至太原的火车。在火车上,李红产生了将谭俊带到山西出卖的想法,就打电话告诉朋友王爱国(犯拐卖妇女罪已判刑),让其帮忙联系买主。李红与谭俊到达山西省繁峙县沙河镇后,王爱国安排她俩住在沙河镇南关旅社。之后王爱国找到被告人范六十三帮忙介绍买主,范六十三联系了繁峙县东山乡天岩村村民范润小,后范润小及其亲属与李红、王爱国在范六十三家经过两次协商,李红、王爱国将谭俊以16000元钱卖给了范润小(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已判刑)。李红、王爱国得钱后离开范润小家,王爱国给被告人范六十三500元现金。谭俊在范润小及其家人的监视下被迫与范润小同居生活。2010年春节后,被告人谭俊假称父亲病重,要范润小与其一起回巫山县探望。同年3月12日,范润小与姐夫李俊廷带谭俊到达巫山码头时,范润小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六十三受王爱国请托联系买受人,帮助李红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10/10/4663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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