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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夫少妻”为还债愿卖掉8个月大亲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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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杯 发表于 2008-2-2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岛新闻网  2008-02-02 16:55:52  新华网


为清还4000元债务,居然决定把8个月大的儿子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贴出“领养”通告3天来,孩子的父亲接到十多个买孩子的电话。他表示,一定要给孩子挑个好人家。

被卖婴儿证明齐全

昨日,记者以领养人的身份来到通州区次渠孟庄村一个约15平方米的出租房,孩子正在睡觉,屋里除了一张双人床、一张桌外,没有其他的家具,也没有取暖设备。

“我跟他妈年龄差得挺多,生的这孩子肯定聪明。”男子陈仲杰自称是孩子生父,是扬州人,48岁,来京务工20多年,现为通州区某工地的安全监测员,孩子的母亲只有26岁。

陈仲杰表示,儿子于2007年6月出生在通州区潞河医院,取名为京生。为了证明他不是人贩子,他出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健康证明。

“孩子很健康,很活泼,从出生到现在还没生过病,不相信的话,我可以陪你们到医院去检查。”陈仲杰说。

生活所迫决定卖儿

陈仲杰告诉记者,他欠了4000元债务,现在又要给85岁的老母治病,而他一年才能赚2万元,被逼无奈才想要以3万元的价格卖孩子的。

在记者采访时,陈仲杰的妻子一直在流泪。当记者提出要领走孩子后,她便默默地给孩子穿衣服,每一个动作都很细致。

“我抱走你的亲生孩子,你舍得吗?”记者问。陈妻哽咽着说:“你对孩子好就行。”

陈仲杰说,“领养通告”贴出去3天来,已经有十多人来电询问,但大部分人身份不明,而他要给孩子找个好人家。

记者借口“回去商量一下”准备离开时,房东大妈出现,她说,2007年3月,陈仲杰入住,过了几天,孩子妈妈来这里的时候已经怀孕。

今天上午,记者将所了解的情况反映给通州警方,警方表示核实情况后会尽快介入调查,如对方涉嫌违法将采取措施。

律师说法

当事人已涉嫌犯罪

今天上午,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刘闯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超生、计划内生育或者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子女。

当事人在尚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将子女以领养的名义卖给他人,该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第21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行为同时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 22:59: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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