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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天津8职门合力救助流浪儿童 无监护人救助机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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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碰嘴鱼 发表于 2011-11-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任悦 李海燕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落实此“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决定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民政、教育、公安等8个职能部门,从多个方面对流浪儿童进行保护和教育。
  “小组”成员 涉及民政教委等部门
  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天津市繁华地区经常有流浪人员出现,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天津市进行了积极的保护和教育工作,天津市救助管理站还设有“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在给流浪儿童找家期间,对他们进行生活照料和文化教育,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责任家长”制度,每一个孩子都有专门的老师负责。从生活细节到文化教育,从心理辅导到技能培训,都有明确责任。此次,天津市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小组涉及的成员单位包括: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局、市综治办等8个职能部门。确定主要职责为:统筹组织天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开展,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发现流浪者 及时查找其父母或监护人
  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履行各自的职责。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找不到监护人 由救助机构等照料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tjsh/fzjw/201111/t20111106_4539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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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11-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八部门联手成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天津频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落实该意见,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市昨天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教育、公安等8部门联手从多个方面对流浪儿童进行保护和教育。
“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局、市综治办8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统筹组织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开展,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本市还积极开展流浪儿童教育工作。救助管理站设“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责任家长”制度,每一个孩子都有专门的老师负责,从生活细节到文化教育,从心理辅导到技能培训,都有明确责任。(完)
http://www.tj.xinhuanet.com/news/2011-11/06/content_240621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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