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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未成年人保护与福利制度会议召开,与会专家呼吁制定《儿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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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11-29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5日,在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律协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福利制度会议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儿童福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交流和讨论,并呼吁应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以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困境儿童的福利问题引关注

继去年“白领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事件发生后,今年11月,一则“医生救活脑瘫儿反被打”的新闻再次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类似于这样的报道已经看过很多了,每看一次心都很痛。”以一对双胞胎脑瘫患者母亲的身份参加此次会议讨论的任菲莉说,家有脑瘫孩子是每个家长都不愿意承认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他们每天都在心痛和焦虑中度过,只有福利机制健全了,才能充分体现福利制度对脑瘫患儿的保障,这些家长才不会无助和绝望。

据统计,我国大约有600万名脑瘫患儿。脑瘫的治疗是个长期的过程,往往使得一些家庭倾家荡产。与会专家学者指出,作为未成年人健康的保护网——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体制,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还有很大不足和空白。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认为,专门的未成年人医保制度应尽快建立,为所有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可获得医疗保障的平台,由中央统筹,通过政策和资金为未成年人设定满足实质需要的最低医疗保障标准。

今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在新浪微博上开设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吸引了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诸多流浪乞讨儿童是否是被亲生父母带出乞讨、是否应立法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如何通过社会救助保护儿童等系列问题引发与会者讨论。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认为,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应该从源头上找原因,要了解流浪儿童为什么要流浪乞讨。他发现,追溯孩子的流浪原因,可以说各有各的不幸,其中有的是父亲服刑,母亲离家出走,无人照管;有的是父母离婚,相互赌气,无人抚养;还有的是不堪家庭暴力,离家出走等。

佟丽华说,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福利问题亟待解决。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增进其福利,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乃根本解决之道。他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建立相应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重症患儿等困境儿童的帮扶、救助和医疗保障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待完善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到最近开展的一系列“法制进校园”普法活动,我们看到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引导,在青少年犯罪预防阶段卓有成效,在源头上减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但未成年人存在缺乏自控能力、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自身特点,再加上现在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流动性大,矛盾错综复杂,也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因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青少年福利与权益就成为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课题。”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万大强认为,对青少年犯罪来说,权益不仅仅是讯问时可以有家长在场,以保证不受到刑讯逼供;不仅仅是逮捕时不得使用械具,以保全身体不受伤害以及不受到他人的鄙夷;也不仅仅是提供辩护律师等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辩护权……而是体现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方方面面,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等理念才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目的。而真正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984年,中国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成立,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起步。随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迅速展开了建立少年法庭、建设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工作。“虽然自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成长在我国已有20多年,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万大强指出,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及福利保障等方面,国家只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但涉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却只是零星散布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明确统一的规定,更没有形成独立、科学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

此外,诸如未成年人的缓刑、取保候审、累犯等方面也没有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导致和成年人采用相同却不适宜的度量标准,实际上给未成年人带来过于严苛、不利于成长的刑罚。

面对未成年人司法不完善的现状,万大强建议,加快未成年人司法立法进程。一方面,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将一些业已成型的司法解释等规定补充进该法中,对原有已过时的条文进行删改,使之明确统一,避免因条文繁杂、使用不一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专门起草设立未成年人司法适用的法律,对司法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方面进行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区别于成年人的衡量标准,更适合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

对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主张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分立,“也就是要把少年法庭从刑事法庭中完全分离出来,将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人犯罪对待,甚至要在用语方面也要加以区别,比如,成人叫‘犯罪’,而未成年人则要改称为‘罪错’。”(本报记者 邵伟)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77182&ctyp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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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11-30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该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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