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晋城市特出台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规定从本月起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办法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包括:户籍在晋城市并符合以下五种条件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或年满18周岁仍在就学的学生:一是父母双亡;二是父母失踪;三是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四是父母一方死亡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五是福利机构孤儿。
办法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一、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福利机构所属市、县(区)政府财政补助600元。二、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县财政补助200元。
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首先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山西省孤儿登记表》,并出具相关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自收到有关材料20日内对申请人个人及其所居住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为孤儿核发《山西省儿童福利证》,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本报记者) 来源链接:http://news.sxrb.com/dsxw/13141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