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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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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1-12-24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付亚娟)为保障孤儿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昨日起,我省全面实行《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今后我省孤儿将拥有伙食、基本医疗、服装等基本生活专项资金,收养孤儿的家庭或监护人也可得到每月300元的养育劳务费。

  社会散居孤儿

  每人每月800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是指政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用于补助孤儿伙食、服装被褥、日常用品、基本医疗等费用的专项资金。发放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其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目前已纳入城乡低保、五保等救助保障范围的孤儿,继续按原渠道享受各类标准补助,同时,通过差补方式按上述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

  如果孤儿被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我省将对被委托监护人或寄养家庭每月补助300元养育劳务补贴。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停发基本生活费。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前3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补助

  需履行3项程序

  据悉,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需要履行申请、审核、审批3项程序。

  申请基本生活费时,孤儿或其监护人应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虚报、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或提请审计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来源华商报)

来源链接:http://roll.sohu.com/20111224/n330092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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