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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见寻人启事生邪念 谎称知情人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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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过客 发表于 2008-5-12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eibei 于 2015-12-22 08:25 编辑

为骗取钱财,竟谎称知道失踪小孩下落,要挟给钱才能送回。4月27日,经山东省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鹏因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07年10月4日,费县汪沟镇王某3岁的儿子在路上玩耍时失踪,王某次日在市电台和报纸上发布寻人启事,留下联系电话,承诺对知情者予以重谢。 10月6日,23岁的谢鹏从报纸上看到寻人启事后,萌生了乘机骗点钱的歹念。次日下午,谢鹏用新办的手机卡给王某发短信,谎称孩子在他这里,叫王某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5000元钱,收钱后他就将小孩送回。10月8日上午,谢鹏将王某汇入的5000元钱取出后,发短信要挟王某再汇3000元钱,否则小孩不能送回。王某心里生疑,发短信提出听到孩子声音后才能汇钱,谢鹏遂来到一个孩子附近打手机让王某听,王某发觉孩子的声音不像他儿子,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日下午,谢鹏即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1日,偷小孩者被抓获,王某失踪的儿子被警方成功解救。

  (丁利才 曹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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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5-12-18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个月前,因我四岁的儿子不慎走失,且经发动亲朋好友寻找未果,我曾通过报刊、电台、网络、小广告等发布寻人启事,称只要能提供线索帮我找到儿子,我愿奉上10万元悬赏奖金。无业人员胡某见到寻人启事后,称其是知情人,定能帮我找到儿子,但为了防止我不履行悬赏诺言,要我先给其卡内打入4万元定金,才能提供线索。我寻子心切,没有多想便照办了。因胡某获款后不能说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我才知道上当受骗。而胡某面对我索回4万元定金的请求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谢芳芳
  答:胡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你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将其捉拿归案,通过追赃收回自己被骗的4万元定金。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胡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因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具备领取悬赏金(定金)的条件,不可能完成指定的事项,决定了其既没有占有你悬赏金(定金)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对应的合同依据,其行为纯属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占有你的钱财。另一方面,胡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财物。胡某通过寻人启事获得信息后,假冒知情人身份,虚构掌握相关线索,定能帮你找到儿子,借口担心你不履行悬赏诺言,要你先行给其卡内打入4万元定金,而你基于不知道是谎言,陷于错误认识、错误相信,而随之照办,无疑符合对应的特征。事实上,如果不是胡某之举,你也根本不可能向其打款。再一方面,胡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只有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胡某的涉案金额高达4万元,明显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甚至属于“数额巨大”,自然罪有应得。  (廖春梅)http://paper.dzwww.com/ncdz/content/20151218/ArticelNC03003M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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