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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遭遇“钓鱼”是否卖子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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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1-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献光,1985年10月出生,河北人,8年前到北京打工,如今是一个3岁男孩的父亲。2011年10月,王献光因试图“卖掉”自己的亲生儿子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王献光的儿子王希(化名)活泼可爱,是个健康、漂亮的孩子。好端端的孩子为什么要拿去换钱呢?
四分五裂的家庭
在王献光的童年记忆里,他的父母就没有好好相处过。
他的父亲是个地道的农民,为人宽厚、随和,但有两个毛病一直为母亲所怨恨:一是爱喝酒抽烟,二是懒。为此父母经常吵架,一家人的生活一直过得很紧巴。王献光和弟弟一天天长大,父母的关系不仅没有改善的迹象,反而越来越糟,家中的经济状况也每况愈下。
2003年,王献光读初三时,因为家里经济不支,只好辍学。经亲戚介绍,他只身来到北京,先在昌平区小汤山的一家垃圾清运公司打工,后又改做保安。在北京生活了一段时间,王献光耳闻了一些老板欠薪水两三年都不给的事情,决定一走了之。临行前,王献光因为拿不到工资,心里不痛快,顺手牵羊拿走了保安队长的手机。他很快被抓获,并因盗窃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出狱后,王献光到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垃圾清运生意的一位表哥的公司打工,他的母亲、父亲后来也陆续来到这个公司工作。
2007年,王献光认识了女朋友鞠某。鞠某在北京一家餐厅打工,两人相处了不到两个月,鞠某辞掉了工作,和王献光住在一起。这一段时间,可能是王献光20多年来最幸福的时光,他很喜欢这个江苏女孩。鞠喜欢吃酸辣汤,王献光每周都会给她买,他们闲下来去逛商场,王献光也会掏出积蓄为鞠某买漂亮的衣服。
同居了半年左右,2008年3月5日,鞠某生了个男孩儿,他就是王希。
王希的降世,本来是全家人的喜讯,但因为一件事,这个喜讯变成了后来悲剧的源头。原来,鞠某生孩子期间,在医院住院、手术等共计花费了1.5万元,这笔钱一直没人愿意出。王献光自从认识鞠某以后,2000多元的工资要供两张嘴,自然没有积蓄;父亲来到表哥的公司以后,和母亲又吵了好几次,后来就离开了公司,很久都联系不上;母亲积攒了一些钱,但她一直想回老家盖新房,而且她对鞠某不出去工作挣钱有很大的意见,也不愿意拿钱出来。为此,鞠某急得哭了好几天。
事情最后还是解决了,王献光的舅舅、鞠某的娘家各自出了一部分钱,付了医疗费,鞠某把孩子抱回了家。但是鞠某经过这件事,对这个四分五裂、毫无人情可言的家庭渐生畏惧。
2009年9月,鞠某在目睹了王献光和他父亲的一次激烈口角之后,毅然离家出走。
鞠某走后,母亲辞去工作,帮着王献光带孩子。少了一个经济来源,生活变得更加艰难。王希体弱多病,因为没有北京户口,很多该打的疫苗都没打,经常感冒发烧,送医看病也是一笔极大的开销。更麻烦的是,王献光父母的矛盾还在激化,母亲照顾孙子不到半年,就扔下孩子不管,回到老家去起诉和父亲离婚去了,走时给王献光留了一句话:“要是婚离了,我就再也不管你们王家的事了,包括这个孩子。”
父亲没有音讯;女友离家出走;母亲又回了老家,而且很有可能就此断绝关系;还有一个弟弟,比他小两岁,刚来北京参加工作,自己糊口都困难。
这就是王献光卖孩子之时身边亲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可以依靠的人,连能帮着照顾孩子的人都没有。一个26岁的年轻父亲,和他两岁的孩子,似乎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
从“送养”到“卖子”
2010年1月20日,母亲走后不久,王献光鼓起勇气给弟弟王献凯打了个电话,说:“跟你商量个要紧事,我想把孩子送给别人养,我自己养不起了。”王献凯清楚哥哥的情况,他对哥哥的这个想法非常理解,说:“如果要送,就送好一点的人家吧。”
2010年1月27日中午,王献光在百度贴吧发布了一个帖子“送养北京男孩”。
王献光在帖子里没有透露更多的信息,他想先看看反响如何。结果出人意料,他收到很多回应,那一天下午,他的QQ对话提示图标一直到不停地闪烁,有来自山西的教师、黑龙江的军人以及广东的商人等等。王献光觉得条件最好的是那个广东的商人,他叫“陈峰”,自称其表弟在广州经营皮革生意,家境阔绰,但因为弟妹生育方面有障碍,膝下无子,因而想领养一个男孩。
第二天,陈峰打来电话,说自己表弟很期待这个孩子,然后问道:“你的孩子想要多少补偿费?”王献光没想到还有补偿费可以拿,他犹豫了一下,估算了这两年来在王希身上的花费,说:“带这个孩子两年,至少花了四五万,给十万也不嫌多。”对方将这个价格砍到了六万六千元。
1月29日上午10点,王献光和弟弟王献凯抱着孩子来到北京科技大学北门等候陈峰。
见面以后,陈峰问可否去网吧通过视频先让表弟看看孩子,王献光同意了。3人来到一家网吧,连接上广东那边的视频,王献光抱着王希凑在摄像头前让对方看,王献凯则打字与对方聊天。
广东那边看了孩子之后很满意,当即表示下午就坐飞机到北京来,约王献光晚上一起吃饭,当面谈谈孩子的送养。
当天下午6点,望京某餐厅的包间内,王献光、王献凯和王希等候着广东的来客。王希刚会说话不久,连“爸爸”都叫不清楚,王献光想到以后可能没有什么机会再听他叫“爸爸”,就一个劲儿地逗他说话:“叫‘爸爸’,叫‘叔叔’……”
王献凯问哥哥:“咱送孩子,是他们给我们钱,还是我们给他们钱啊?别撞上人贩子了。”王献光也有这个顾虑,但想着来都来了,见一见真正要领养孩子的人就什么都清楚了,就没把弟弟说的放心上:“钱的事你别管,等会儿见了人就知道了。”
正说话间,几个穿着警服的人开门走了进来,一个警官模样的人大声说道:“你们两个被捕了,涉嫌拐卖儿童,有话回公安局说!”王献光兄弟二人还来不及反应,两副手铐已经锁了过来,王献光脑子一阵晕眩,既惊讶又害怕,回过神来时,人已经在公安局了。这时他才发现,陈峰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钓鱼者”原是打拐志愿者
被捕之初,王献光感到无比冤屈,自己本来想送养孩子,却被看做是拐卖儿童。他甚至以为陈峰是和警察一伙儿的,故意钓他上钩。直到陈峰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他才知道陈峰是什么人。
“陈峰”真名刘永贵,今年37岁,是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个农民,并不是什么广东富商之兄。刘永贵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十分精明,经常在网络上揽一些乱七八糟的业务,通过跑腿、居间来挣钱。其中,就有介绍收养的经验,刘永贵曾经在网上接触过一个西安某大学的怀孕女大学生,他专程去过西安,帮她联系下家、谈价钱。介绍收养这样的事情干成一笔就能收获颇丰。
王献光发帖那天下午,刘永贵偶然看到了那个送养男孩的帖子,又搜索查到一对广东夫妇求领养的广告,就打起了居间介绍送养的主意。于是,刘永贵就两头联系。跟王献光说自己表弟想要孩子,跟广东夫妇又说自己的朋友有孩子正要送养。要不要补偿费是广东方提出来的,刘永贵跟王献光说好价钱以后,还跟广东夫妇谈妥了2万元介绍费。
除了怀疑“陈峰”,王献光还怀疑过“广东夫妇”是“陈峰”的虚构人物。这个怀疑事后也被证明是错误的。“广东夫妇”实际上是网络上的打拐志愿者,他们在网络上发布诸如“领养孩子,高价补偿费”之类的帖子,借此引导执法部门抓捕在网络上猖獗的人贩子。所以,王献光和刘永贵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当然都没见过“广东夫妇”。
孩子可能仍然会被送养
2010年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王献光取保候审。时隔一年多以后,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献光拐卖儿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直到如今,王献光仍对自己的罪名认定感到不服。他和他的律师有三点不服:
首先,法院认定其罪名的关键在于“六万六”这个谈好的交易金额,但是钱的问题首先是由“广东夫妇”提出的,他送养孩子之初并无收钱的想法,如果对方不先谈钱,他很可能就无偿送养了;而且这“六万六”是“补偿费”,并非传统拐卖孩子中的那种明码标价。
王献光还认为,他根本不知道刘永贵的居间介绍行为,因为刘永贵一直声称是自己的弟弟要领养孩子,他和刘永贵根本就不算合谋。既然不是合谋,就不能认定为自己和刘永贵一样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出卖孩子。
另外,王献光还表示自己的行为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无论是收养方还是收养方“承诺”的钱,他连个影子都没见到,怎么能算是犯罪呢?
对此,本案承办人、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璞表示,在实务中,以获利为目的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一直都是以“拐卖儿童”定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更加确认了这一点。而对于“获利”的认定,通常都是看出卖方是否提出了大额的金钱要求,王献光声称自己是“送养”孩子,却伸手向对方要六万多的“补偿”,这实则是买卖行为,是否真正拿到了钱并不重要。
另外,王璞也认为,王献光的家庭情况是他误入歧途的最主要原因。“王献光给我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他缺乏一种对事对人的责任感,这可能和他的家庭有关,一个从小就缺乏父爱母爱的青年,很容易对自己的孩子也缺乏责任感。”
近日,王献光对此判决提出了上诉。
弟弟王献凯说:“两年多时间,对王献光来说不长,对孩子来说,就是一段很长的时光。这是我和哥哥一定要上诉的原因。”
王献凯告诉记者,二审结果如何,目前还未可知,也无法预测,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那就是王希肯定还要再被送养出去,法院对王献光的二审判决改变不了这个结局,但确实可以制造区别:送养时间的区别,现在或两年以后,因为这件事要王献光亲自去民政局办理。
法律解读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明确了以下4种具体情形可以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1228/5350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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