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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男童遭遇家暴 相隔半年后新新母子病房短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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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1-1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木鱼的眼泪 于 2012-1-10 11:13 编辑





《2011-05-17 的新闻》
     昨天,已经整整半年没见过孩子的新新妈武某获得医院的同意,身着防菌服进入重症监护室探望新新。在不到两分钟的探视过程中,这位伤心欲绝的母亲表现得异常坚强———她瞪着双眼紧盯着病床上的新新,不敢发出一点声音,却在迈出监护室门口的一刹那突然晕倒在地。吸氧清醒后,新新妈幽幽吐出一句:“儿子,妈来了!”
  昨天11时许,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马勇主任与两名法律援助志愿者来到市儿童医院。听说新新生母已经半年没见过孩子,医护人员同意武某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探望,并由马勇主任搀扶她进屋。进入病房前,医护人员给武某提出了几点要求:绝对不能出声哭喊、不能碰孩子、不能影响其他患儿。倘若武某不能控制情绪,就不能进入病房。在病房外,武某肯定地点了头。见武某状态稳定,医护人员帮她穿上防菌服进入病房。
  站在儿子病床前的武某一动不动,颤抖的身体和圆睁的双眼却透露出她的情绪。从新新病床前离开时,武某的脚步开始“发虚”,搀扶她的马勇主任加快了脚步,“半抱”着她走向门口。推开监护室大门的一瞬间,武某晕倒在地,医护人员立即给予吸氧等抢救措施。
  彻底清醒后,武某痛哭流涕,其伤心和自责令围观者动容,不少人悄悄地抹眼泪。马勇主任鼓励武某要坚强面对现实,孩子病情好转后还需要很长时间的护理照顾。听到孩子需要人照顾,武某让亲属们放心:“我还要照顾我儿子。”
  耿某家人到哈探视新新
  昨日,耿某的叔叔、弟弟分别从兰西县和河北省赶到哈市,他们想要见被拘留的耿某,但因为昨天是周日,按规定不允许会见,所以没能如愿。
  14日,记者前往兰西县耿某的老家,将耿某打伤儿子、现在新新正在抢救、耿某已被警方治安拘留的消息带给了他的叔叔。其叔叔随即与耿某在河北打工的亲弟弟取得联系,二人火速赶到了哈市。
  昨天,耿某的叔叔和弟弟抵达哈市后,先到医院了解了新新的情况。得知新新的母亲曾经给孩子保了一个意外伤害保险,众人很想找到保险单,但大家都不知道耿某的确切住址,因此无法找到保险单。
  随后,耿某的弟弟提出想要见一见正在市公安局治安看守所拘留的哥哥,但驱车前往后却被告知,因周日不是规定会见的时间不能见面。耿某的弟弟告诉记者,他对整件事情还不了解,孩子为什么伤成这样?真的是他哥哥打的吗?……诸多疑问他想向哥哥问个明白。
  专家:“棍棒教育”属违法行为
  几天来,本报就“五岁男童遭遇家暴事件”进行连续深入报道,新新的悲惨遭遇得到了市关工委、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多个部门的关注。记者从市儿童医院了解到,目前新新的病情虽略为平稳,但依然昏迷不醒。针对耿某对孩子施暴后仍坚持自己是在“教育孩子”的想法,法律、教育专家一致认为:父母采用“棍棒教育”教导孩子是一种违法行为。
  教育专家
  教育孩子不是家务事
  市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法制教育委员会主任卢连基说,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都对实施家庭暴力设立了专门条款。在新新遭受父亲家暴这一事件中,新新父亲以“为孩子好”为名施暴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卢主任说,教育孩子绝不是“家务私事”,而是一种社会责任———家长确实有教育孩子的责任,但不能使用暴力来履行自己的责任。“棍棒出孝子”这种传统教育观念绝对是错误的,也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人格权。新新的父母都应该审视、反思自己的行为,因为即使两人离异,双方也都具有抚养、探视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家长的道德、文化、法律素质都有待提高。
  心理专家
  殴打会让孩子更叛逆
  哈医大四院心理科主任张磊晶分析说,耿某与妻子离婚可能是造成“新新遭生父家暴”悲剧的原因之一。其实儿童成长期好动、调皮、放任,不想学习等“不乖”行为只是希望引起大人的关注,都属正常。
  离异家庭子女长期缺乏母爱,可能认为自己“被抛弃”,会表现出调皮、捣蛋、不听话,其实孩子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错误行为。一旦父母出现殴打等行为行为,孩子与父母的矛盾就会逐渐激化,孩子就会更加叛逆。
  因孩子调皮、不听话就棍棒相加,表面上孩子屈打认错,却让孩子的童年形成创伤,对孩子未来的人格、个性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与孩子互信沟通,远比棍棒相加有效。
  法援律师
  家庭暴力认识模糊
  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主任马勇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是有的父母认为“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导致了社会整体对家庭暴力的模糊认识。新新遭受父亲殴打的伤害行为根本不是“教育孩子”的范畴,而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马勇说,她从事律师工作已经20多年,也曾参与过一些涉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事件,但孩子遭受如此重的情况还是第一次遇到。
  马勇表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事件“定性”后,就赔偿项目、变更抚养权等诉讼内容为新新母亲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公安机关确定这起事件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新新及其监护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哈尔滨"五岁男童遭生父殴打致死"续:兽父获刑15年
正义网黑龙江1月10电(记者 陈宝琨)2011年5月中旬,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引起众多市民关注的“五岁男童遭家暴致死”事件,近日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五岁男童新新生父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从新新遭生父耿某“家暴”昏迷,到抢救15天最终死亡,哈尔滨市民一直在关注这起特殊的家庭暴力案件。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法从重从快将耿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离婚后的耿某与5岁儿子新新一起生活。其间,他长期对新新进行虐待,并多次用钝性物体打击新新身体及头部。2011年5月12日19时许,耿某再次在家中殴打新新,新新昏倒后被送至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时发现新新伤情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27日,新新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去年11月2日,哈尔滨市检察院指控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新遭“家暴”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公安机关很快介入,并鉴定新新的伤情为重伤。去年5月19日,耿某因涉嫌虐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耿某一直否认殴打过新新的头部。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6月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以耿某涉嫌虐待罪将其批捕。
  而同年7月中旬,新新的“尸检结果”证实,孩子的死因是钝性物体击打头部所致,其死亡与耿某的行为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
  记者采访哈尔滨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定性准确;法院认定耿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量刑适当。耿某平时对孩子存在虐待行为,但耿某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新新的主观故意更加明显。法医检验报告也证实,新新系头部被重击致死亡。从孩子受打击的部位、强度看,耿某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非虐待罪提起公诉,更为准确。同时,也提高了对耿某的量刑幅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耿某十五年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最高上线,也是适当的。可能有些民众会提出对耿某的量刑过低的看法,这在情感上可以理解。毕竟,耿某的行为冲击着国人的道德观,挑战了道德底线,激起了群众的愤慨。但量刑不能超越既定的刑法架构、国情和历史阶段。
  据了解,在开庭审理中,耿某辩称未打新新头部,新新的死亡非其所致。法院认为,耿某殴打新新,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耿某在庭上关于新新死亡后果非其所致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结合尸检报告,新新头部多部位受钝性物体打击造成颅脑损伤,可排除本人意外磕碰。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起诉罪名由涉嫌虐待罪变更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直接影响到耿某案件的量刑。按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http://news.jcrb.com/jxsw/201201/t20120110_788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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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2-1-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能忍心下得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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