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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爱心共筑打拐路,万家团聚合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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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9-2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陕西富平医生贩婴案曾聚焦全社会的眼球,近日公安部统一指挥,成功摧毁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再次把拐卖儿童问题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伴随新媒体时代的崛起,使得人人都是打拐主力。在我们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依然要清醒的认识到“打拐”前方路漫漫。



  拐卖儿童罪孽深重危害深远
  重典之下为何拐卖儿童猖獗不止
  如何破局“打拐”困境
  被解救婴儿“无家可归”亟待破题



·拐卖犯罪严重危害被拐卖儿童妇女的身心健康,给亲属带来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
·处在最最天真无邪的年龄,却面临着被拐被卖远离父母的风险,从此过上悲惨的生活。即使有些孩子有幸重新回到父母的怀抱,也会无法避免地留下心理阴影。
·为了方便将孩子运送出去,人贩子一般会化装成孩子父母,然后坐火车把孩子运至目的地。由于孩子路上会哭闹,为了减少被人发现的风险,一些人贩子会在奶粉中放入安眠药,让孩子昏睡过去。很多孩子因为太小却食入过量药物,影响了他们的智力。 【详细】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部分内容】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
较少处理拐卖儿童犯罪中的买方有三点原因
一是找不到被拐儿童的卖主或者亲人。被拐儿童,尤其是婴儿大多来自超生家庭或落后地区家庭困难户,他们的父母往往主动将孩子卖给“人贩子”,且几乎每一个被拐婴儿都要经过多次转手,才找到买主。警方要么根本找不到买主,要么是只能将被拐婴儿暂时寄养在买主家中,待找到亲生父母后再行解救。
二是重情轻法。不少实际案例中,被拐儿童已与买家产生深厚感情,如果公安机关强行解救,并对买主进行处理,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此外,警方在解救过程中,经常会受到阻挠甚至围攻。还有早年买来的儿童在长大成人,征求本人意愿后,连其本人都不想离开买方家庭,自然对买主也就不好再做处理了。
三是公、检、法机关之间协调不够。对于买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事先与检、法机关沟通不畅,达不成共识,也很难对买方进行处理。  【详细】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处罚,最高已至顶格,力度不是轻,而是重之又重。那么,重典之下,缘何拐卖妇幼犯罪依然猖獗?
司法·执法
·司法“柔情”变相刺激买方市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各种情形,但又指出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展现出的立法“柔情”,让公众鲜有了解到买家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例,这也变相刺激了买方市场的活跃,造成打拐打拐、屡打不绝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众多买家逃脱法律制裁说明,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协作配合不力导致了第二种“柔情”的产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多个地域,案件办理相当复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统一思想,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共同铲除买方市场的合力,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详细】
·办案难度大,认识有偏差
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执法实践中,因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份,办案难度非常大。查找案件线索难,异地作战协作难,同时安全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阻力重重,这些实际困难导致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常常注重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安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两个环节,忽视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处理。而“买主”是当地人,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本来就不容易,一旦要将“买主”带走依法处理,常常受到阻挠,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另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因“买主”的最终结局通常是“人财两空”,而他们往往是另一类“弱势群体”,要么家庭困难,要么没有生育能力,要么就是失独家庭,群众普遍对其抱有同情心理,认为他们收买被拐儿童实属迫不得已,甚至有人将“买主”也错误地归入“受害人”群体,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大部分“买主”没有得到打击处理或是打击处理偏轻。 【详细】
·环节多 难以形成合力
对这个完整利益链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医院甚至网络监管等众多部门都有监管查处权,容易陷入多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的困境。同时,拐卖犯罪分子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相互之间往往单线联系,更增加了抓捕、解救、调查取证难度。
然而,利益链条长、环节多也意味着,只要任何一个相关部门把工作真正做到位了,链条也就断了;如果每个部门把对应环节都监管到位了,拐卖也就被根治了。 【详细】
买方·卖方
·运、转、卖的环节也愈加隐蔽化甚至网络化、“正规化”
据媒体报道,一个名叫“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的网络平台,每天有数以千计的人讨论着收养、送养孩子的各种细节,网上汇聚、私下接触、洽谈补偿费。通过该平台,有收养家庭给送养者的补偿金,可以达到七万、十万。许多人甚至可以通过该平台买到假出生证明,通过违法手段为孩子办理户籍手续,将“黑孩子”洗“白”。当拐卖儿童与某些公权力媾和,更增加打拐难度。  【详细】
·巨大利益驱使
收购婴儿的价格是每名8000至10000元,通过层层加码,最终到买家手里一个婴儿的“价格”少则两万,多则四五万。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
而一些地区群众“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了旺盛的买方需求,可是,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获得个案中收买者的配合,而难以在实践中向买方祭出刑罚利剑。当收买儿童失去了惩罚,更纵容了拐卖黑市。  【详细】
“打拐”更要“打买”,没有需求的市场,就谈不上销售,没人敢买就没有拐卖。如果对买家而言,买了就买了,解救就解救了,那就再买一个吧。他们看的是结果,如果买来的小孩被解救就没事情了,那么,会有更多人来仿效。试想,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比收买被盗车辆的处罚还轻,那后果是多么可怕?因此,我们“治标”的同时不忘“治本”,从加强社会管理,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等方面多做工作。  【详细】
·合法收养渠道不畅
据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不孕不育人群目前已超过4000万人。同时,专家估算,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这些都是潜在的有收养儿童需求的人群。另据笔者了解,由于孤儿和弃婴数量有限,合法收养的门槛不断提高。现实中从福利院成功收养一名儿童则面临着相当的难度和高额的成本。可见,国内合法收养渠道不畅通,无形中助长了儿童非法收买行为。  【详细】
家长·社会
·家长超生给了人贩子机会
居民不断超生,都源于当地居民重男轻女的思想。有的家庭连续生了三四个女孩,还要生,因为就想要个儿子。但超生不仅要被罚款,还会让他们背上沉重的生活负担。人贩子正是看到这一点,和超生家庭接触,用国家政策和金钱威逼利诱,然后买走孩子运到外地贩卖。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这个家庭确实生活拮据,生下孩子后很难继续抚养,人贩子也会选择这种家庭为目标前去谈判购买婴儿。大部分家庭都不会主动向人贩子出售自己的孩子。  【详细】
·社会环境有待改善
尽管家长撇不开孩子被拐卖的责任,但与之相比,社会的责任也许更大。八十年代上学的孩子所处的环境民风尚且淳朴,几乎所有的孩子每天上下学都是自己步行,不用家长操心。可怜今日父母,因为担心孩子的安全,不得不天天接送。其次,“城中村”往往是安保、教育都很薄弱的地方,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再者,惩处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的力度不够、以及买方不入刑为买卖儿童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而最为重要的是,随着城乡差距的不断加大,农村人的生活压力不断加重,大量农村人口只好进城务工,形成了大量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这些缺乏看护的儿童正在成为被拐卖的高危人群。
不管什么时候,个人力量很难敌得过社会力量,尽管在丢失儿童的家庭中,有90%是因为家庭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偷,但仔细想想,如果社会大环境中不存在拐卖孩子的诱因,就算是家长一时疏忽,也不会造成大量孩子被偷。老虎都有打盹的时候,何况是体力、精力远逊的人,谁都不敢保证每天24小时地将孩子牢牢地锁在自己的视线里,所以这就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预防孩子被拐,加大对此类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详细】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9/29/content_9049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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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9-29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设立收买被拐儿童罪
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难根绝。因此,必须完善第241条的规定,特别是修改第六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详细】
·公检法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追究买主刑责
9月11日,公安部指挥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解救行动,成功摧毁该特大拐卖犯罪网络。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打击,打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详细】
·组建专业“打拐”队伍
绝大多数单位遇到此类案件,都是临时抽调办案民警,集中办案。由于很多拐卖案件都是跨区域办案,在短时间内,为追求实效而缺乏扩大侦办案件的视野,目标仅仅停留在抓获拐卖涉案人员、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上面,没有足够的警力和精力惩治买主,以至于买主对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使得买方市场长期存在。
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起一支专门的 “打拐”队伍,就像刑侦、经侦等专业侦查部门那样,以专业打击的方式弘扬正气、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地摧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  【详细】
·发动民间力量 钩织天罗地网
在“打拐”中,民间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助一大批失散的孩子重归亲人的怀抱。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推动全社会形成“打拐”合力,为孩子们铺宽回家的路。 【详细】
·转变舆论导向 全社会共伐之
让更多的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零容忍”,自觉加入打击拐卖犯罪的志愿者行列之中,努力形成一种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详细】
有效遏制拐卖犯罪,首先要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民众认识到拐卖犯罪的危害性和收买儿童行为的违法性;其次,通过宣传让民众了解目前国家为打击拐卖犯罪保护受害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和司法机关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案立即立刑事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为拐卖犯罪受害人免费采血并将数据录入全国 “打拐”DNA数据库自动比对;再者,通过宣传,让民众增强“防拐”意识,提高“反拐”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反拐”行动。  【详细】
·要力推综合治理
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反拐制度,加强反拐宣传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综合治理方案,形成综合整治买方市场的合力。政府应当引导民众摈弃“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落后观念,不断完善养老制度,畅通国内收养渠道,采取措施解决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公安机关对于打拐专项行动解救的儿童则应当坚持一律解救原则,绝不能由买家继续抚养。  【详细】
·利用新媒体 微博打拐
微博裂变式传播和信息碎片化的特点,使其成为发动群众参与打拐的很好形式。微博神奇之处在于,通过一次次转发、关注,把分散在各处的无数节点勾连起来,结成一张大网,凝成一股除恶扬善的力量。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天下无拐”的宏愿。
除了收集拐卖犯罪线索,微博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反拐和防拐意识。  【详细】
座谈、电话、邮箱、QQ、微博……打拐办千方百计探索创新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方式,这不仅拓宽了拐卖线索来源,而且使公安机关对全国拐卖犯罪形势、各地打拐工作状况、受害人亲属和志愿者心态等都了然于胸,有效争取了打拐志愿者、受害人亲属和网友对打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详细】
—— 如何防止自己被拐卖?  
如果你想外出找工作,请牢记:
1、找工作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或通过信得过的亲戚、朋友介绍;
2、不要盲目外出打工,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聘广告;如确定要外出打工,最好结伴而行;
3、遇到汽车站、火车站及其他场所的拉客行为,应坚决拒绝;
6、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外出证明及其他重要文件,不要把原件随便给任何人,包括雇主。
—— 如何防止子女被拐卖?  
1、不要让孩子离开家长视线范围;
2、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店铺里;
3、不要把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或带走,无暇照顾孩子时,把孩子交给可信赖的亲朋好友;
4、不要让孩子独自在门外玩耍;
5、不要让孩子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跟随其他孩子外出玩耍;
6、与邻居和睦相处,遇事彼此照应;
7、带孩子外出时,留意四周情况,注意是否有人、车跟随;
8、给孩子佩戴有家庭相关信息的物品;
9、不要带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带孩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尽量靠里走,注意防范后面来的摩托车、面包车;
10、如您的小孩不足1岁,外出时请尽量使用婴儿专用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11、坐手推车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带;
12、将孩子放在自行车后座时,注意系好安全带,或让一名家长在后面看着;
13、孩子能说话时,教会孩子背诵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家庭成员的名字;
14、教会孩子遇事打110电话求助;
15、教会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
16、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17、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显的体表特征,如黑痣、胎记、伤疤等;
18、如需聘请保姆,请到正规保姆介绍机构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19、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睡觉时锁好房门;
20、时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范意识。




拐卖婴儿案破获,10名被拐婴儿得解救,不过,人们并没有随之看到其亲生父母拥儿(女)而泣的一幕。有的亲生父母不愿领回孩子的理由竟然是为了“钱”。正是“送出”一个孩子顶得上一家人10年收入的“诱惑”,让被解救婴儿的父母认钱不认儿。面对孩子有“家”不能回、福利院又难以久留的困境,被解救孩子只能“寄养”于买主家。这种无奈的“回归”让解救情何以堪?
在一些贫困山区和边远地区,“自生自卖”的“致富经”并非秘密。他们把卖亲生骨肉当成了一个赚钱的途径,生下孩子压根儿就没想要。正如业内人士披露,对于这些父母来说,孩子和小猫小狗没什么区别。生下来就卖,卖完了再生。即便是警方解救了这些孩子,他们也是不会认领的。2011年5月,云南、福建两地警方曾联手破获了一起涉及犯罪嫌疑人40名、被拐儿童22名的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据抓获的人贩子交代,贩卖的婴儿多属于“亲生亲卖”情况,正因为如此,当地警方事前也并未接到孩子失踪类的案件报警。
破解被解救婴儿“无家可归”问题,事关打拐成效的彰显与巩固,更关乎被解救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孩子究竟何以安“家”,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与保障。将其安排在买主家,有悖打拐初衷;将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又缺乏亲情。  【详细】

拐卖儿童现象一直触动着全社会最敏感的神经,刺痛了被拐儿童父母亲人心底最软的痛处,挑战着执法司法部门坚决打击拐卖儿童的决心和意志。抓源头、重预防、强执法、坚持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并重、严惩卖方和严打买方并举,在全社会范围内不给贩卖儿童任何隐蔽的空间,让千家万户的受害家庭不再饱受儿女别离的痛楚,真正享受子女膝边绕,合家共团圆的美好生活。
制作:中国长安网 编辑策划: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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