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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夫妻的罪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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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zzw 发表于 2009-7-1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0日,因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朱立刚、张梅夫妇二人被重庆市巴南区法院该院判刑。然而,旁听的群众仍旧觉得气愤不已,原来,这二人拐卖的不是别的孩子,而正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并且不止一次将自己尚在襁褓的婴儿当作商品斟酌定价,以满意的价格“售出”。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听说有人生孩子出售,今年年初,一名记者来到巴南区跳石镇梁岗村朱立刚、张梅夫妇家门前,佯称自己由于各种原因很想抱养一名婴儿。虽然这对夫妇以“生娃太累了,已经不生了”为由加以拒绝,但又说“如果实在是想要也可以生一个,但价格是3万块,还必须过十个月才行”。 

    此事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侦查。朱立刚、张梅二人开始并不承认卖过自家孩子,但是在证人的指证下,公安机关找到了当年被卖的婴儿。通过DNA鉴定,铁证如山,朱、张二人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拐卖行为,并且供述了所有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朱、张二人将自己生育的一名两个月大的男婴送给安徽省金寨县潘某抚养,潘某出于感激之情,送给朱、张二人4000块钱的抚养费,二人遂起了生孩子卖掉赚钱的想法。此后,他们不断生育,开始实施起卖掉自己亲身儿女的罪恶计划。2004年初,二人以8000元人民币将两个月大的亲身女儿卖给重庆市田某;2005年8月,再次将自己生育的一名三个月大的男婴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的郎某。 

    据调查,张梅、朱立刚二人总共生育过5个孩子,除卖出的三个外,现在还有两个,分别是12岁和6岁。现二人已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而被卖出的三个孩子,为其成长考虑,仍由养父养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明令禁止贩卖人口,即使是自己的孩子。

    市场环境下任何事物都有可能成为可以用金钱交换的商品,但惟独人只能是市场的主体而不应成为交换的对象。因为人具有人格。人格,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人格权,如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特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物,不具有权属性。任何一个人无论其年龄和心智,他(她)都是独立的。即使是父母,法律赋予他们对未成年人的只是抚养权、教育权等保护性权利,并不具有所有权,父母无权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售。将亲生孩子出售牟利,破坏的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人伦价值体系,是违背人性的。这样的父母已经泯灭了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朴素的价值观,必须予以严惩。

    据我了解,这些年在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了靠生孩子牟利的肮脏勾当,有些父母甚至还没等孩子出生就开始在网上挂牌销售,具体“售价”以出身后的性别为准,一个男孩“预售价”数万元,女孩则“便宜”的多。这些做法令人不齿的同时,也不禁让我担心,人类如果又沦落到将人类自己作为商品买卖的时代,那我们大概离茹毛饮血的时代也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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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爸 发表于 2009-7-13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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