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 王宇婷 通讯员 其其格乔四厚)记者11月18日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儿童案,被告人闫某某和温某某因拐卖儿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年初,在东胜区打工的闫某某与工友温某某闲谈时说:“如今东胜人有钱了,很多人想抱养男孩儿,我的家乡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有一些妇女生下孩子养不起,咱们从那边把孩子低价买回来,在这边高价卖出,从中能赚钱。”温某某听后便欣然同意了。同年3月,闫某某与温某某以自己要收养孩子为名,花2万元将山西省运城市郭某某妻子生的一名男婴买到手,之后,将这名男婴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鄂尔多斯市的白某;同年11月,闫某某与温某某经人引荐,花1.88万元买回了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郭某妻子生的一名男婴,之后,将这名男婴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鄂尔多斯市的闫某某;今年2月,闫某某与温某某又花2.3万元买回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陈某某妻子生的一名男婴,随后,将该男婴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鄂尔多斯市的班某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与温某某将婴儿当成商品进行贩卖谋利,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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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