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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百天女婴生父犯拐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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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喵 发表于 2010-4-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多被以遗弃罪处罚甚至轻处罚、不处罚。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未婚先孕生女卖掉百天女婴
  昨天,记者从新密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因家庭生活困难,将亲生女儿卖与他人、从中获利1.5万元的新密市农民马会超,日前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2万元。
  被告人马会超系新密市农民。2007年,22岁的马会超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年仅17岁的赵某。同年12月30日,按照农村的风俗,马会超和赵某举行了婚礼,但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为两人没有挣钱的门路,生活的难题接踵而至,而就在这个时候,他们的女儿降生了。去年1月1日,马会超趁赵某回娘家拿东西之机,将刚满百天的女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司某。得知女儿被卖后,赵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出卖”“送养”有别“非法获利”是关键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对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根据《意见》,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包括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而“送养”的。
  对于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行为,《意见》明确: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收买妇女儿童也将承担刑责
  针对《意见》,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留建说,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其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线索提供李爱民
 http://news.sina.com.cn/o/2010-04-03/070417318307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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