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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逼残疾者行乞,我们共同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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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12-4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鄢烈山

  行乞的,并非都是可怜人。比如,出于宗教信仰“吃百家饭”的托钵僧,执着于个人偏好的流浪汉或街头艺术家,他们的生活方式是自愿的选择。还有一种人,他们是在向社会行乞——有工作不愿做,宁肯靠救济金过日子。

  无论如何,伸手向人乞求总是一件不得已的事,是一种有损尊严,可能被人瞧不起的尴尬事。所谓“上山打虎易,开口求人难”,说的就是乞求者的心理难堪。

  在网上看到《华西都市报》的一篇报道《家住马鞍东路的一残疾男子长期尴尬行乞令人同情》。记者毫不掩饰自己的情感及对当事人的评判,这一点从主标题到文内小标题表现得很明显:“身体残疾被父逼迫乞讨15年”;“月入千元,父亲仍逼儿子讨钱”;“善良母亲,帮儿子保存辛苦钱”;“老父说法,逼儿乞讨是为他好?”而50多条网友留言,则多数并不认同对父亲的指责,各种观点应当说都有一定的道理。这样的事件本来就令人百感交集,也不是可以简单地判别是非的。

  网友最明确谴责的是33岁的残疾人张志的妻子。因为他右臂上3个骇人的烫伤圆洞,据邻居称,是他老婆为了让人看着可怜而烫的。可是,他老婆又是什么样的人,她为何肯“下嫁”给张志?关键是,他们为什么要使这种苦肉计呢?显然,他们认为张志作为残疾人乞讨还不足以获得人们的怜惜,还要加一点“料”。他们的这种社会认知难道毫无来由吗?换句话说,我们大家与张志的烫伤毫无干系吗?

  记者称张志的母亲善良,有网友斥她虚伪。对儿子的“善良”本是母性的表现;让他随父过活、自己再婚,想必也有外人不知的理由和苦衷,斥她虚伪显系“以(尖)刻为明(察)”,未免言重了。须知,张志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那时他还没伤残,而女人拖儿带女再婚一直比男人困难,而一旦再婚,就有新的家事,往往力不从心。

  记者是不赞成其父逼张志乞讨的,因为他“月入千元”,完全可以养活儿子;张志对“老头子每个月有退休工资,却喊我出来要钱”颇为不满。有网友体察79岁的父亲是为儿子好,逼他“自立”,以便自己辞世后他能生存下去。这种说法是善意的,有道理。其父可能没有读过《古文观止》,也不大会知道毛泽东的劝告,更不大可能从国策故事《触龙说赵太后》里吸取为子女计长远的思想;但这点生存智慧老百姓凭本能就会懂得。

  也有网友对其父诛心说:“如果真心爱自已的儿子,为什么小时候摔伤时不去帮他治好,却让他成为残疾?多少残疾人还不照样可以学一门手艺吗?这个父亲退休金有这么多,为什么不用钱给可怜的儿子开一间小店或是学一门技术?这父亲是在惩罚儿子拖累了他。所以让他出外乞讨受尽痛苦,……这个父亲根本就视他为累赘”。要父母对子女的爱都足秤足两到无私忘我的程度,是很不切实际地把父爱理想化之后的苛求。视残疾子女为累赘的父母肯定有,极端自私的父母且不论,在恶劣的生存条件下,人性是很容易被扭曲的。要张父以一个普通工人,靠一己之财治好儿子的伤残,要他给儿子开一间门面,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我们可以责备其父的是,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何种理由,他都无权更不该对张志拳打脚踢,“用马鞭抽”。

  对于张志的挨打,街坊邻居是看不顺眼的,他们“七嘴八舌地向记者说着,但是碍于这是别人的家务事,他们也只是看在眼里。”——这就是我们的生活环境!我们有资格教训张志的邻居说,这根本不是家务事而是侵犯人权的家庭暴力,你们不能熟视无睹,你们应该报警吗?我们身边发生的类似的事情稀罕吗?我们是怎样作为的?你认为报官后有关“公仆”会是什么态度?

  读罢这则逼子行乞的报道,我感到的是我们社会共同的尴尬。这种尴尬不仅表现在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的缺失,也表现在社会心理和人权观念的不健全。其中既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不到位的责任(相对而言,张志还是幸运的,社会曾为他安排过一份工作,而在“万元户”还很少的1991年,月薪62元的收入并不算很低),也有民间文化传统的羁绊。

  根本改变残疾人及我们大家的生存状况,要比在大都市里修几条供显摆的“盲(人行路)道”艰难得多,可能比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要经历更长的时间,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必须从现在起,从关心一个个活生生的公民的具体命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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