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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部门主管失踪人口 行政机构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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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阿勤 发表于 2008-2-2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huash.com 2008年02月29日 17:08:53 

  华商网讯(记者 敬江晴)失踪人口问题到底应该归政府哪个部门管?政府职能交叉造成失踪人口管理上的空白,是政府的不作为,还是公众理解有误?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专业法律人士是如何解释的。

  解答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立

  背景:“妹妹失踪五年
多了。这几年家人一直在寻找,一点线索都没有。唉……”网友“200204012203”在网上发帖求助。

  2002年4月1日晚,妹妹乘坐合肥到临泉的车回家,汽车途经长丰县停车吃饭时,打了一个传呼给我,之后便杳无音讯。家人在2002年4月2日便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被告知应当去失踪地派出所报案。辗转几次,后来是合肥那边受理的,公安人员根据我提供的电话号码找到了饭店的地点,询问了饭店女老板,她说打完电话就坐车走了。公安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失踪,不能立案。后来就不管了。

  截止目前,我国的失踪人口问题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主管,民政部门只能采用救助的方法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找到他们的家庭,而公安部门只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失踪人口的这一部分,且主要是无主死尸。和以上这个案例类似的情况非常多,还有一大部分失踪人口的找寻工作无人负责。

  问题:公众认为,“我家人不见了,政府就应该帮助寻找。”政府不帮助寻找是不是就是行政机构不作为?

  赵立:失踪人口的寻找工作一直是个难题,也是社会学家,法律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廓清相关的法律关系。

  首先,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失踪问题是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宣告失踪条件包括:1、公民离开其住所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但民事法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失踪人家属主动寻求帮助。

  其次,从行政法律角度来讲,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是依法授予的。行政主体行使任何管理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职权或授权,坚持无法律就无行政,恪守“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在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不能说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相反,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如果做了,才是违法。

  具体到该问题,涉及民政部门的职能是社会救助。如果你到了救助站,请求救助,民政部门不给予救助,那么是民政部门违法。此外,如果家人丢失,被拐卖了,或者被绑架了,你去报案,公安部门不管,那么是公安部门不作为,那又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是死亡或者受害了,民政和公安肯定会出面。”

  当然,法律总是滞后的,出现新的问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进行调整,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来源:华商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9 22:10: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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