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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无乞儿的前提是保障救助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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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杲 发表于 2011-12-2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蔡方华

  每个城市都必须加大财政支出以完善城市儿童救助机构,改变现有儿童福利院的运作方式,提高其专业水准、接纳能力和安置水平。

  12月26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会上指出,要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目标。

  对待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曾经有过不同的社会意见。有一部分人认为,乞讨也是一种权利,对于某些因家庭困难而不得不走上街头的儿童而言,取消他们的乞讨权利,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这样的想法在近年来有了转变。自从网络“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风靡全国以来,人们了解到,儿童乞讨背后其实隐藏着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公安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更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儿童正当权益之迫切。更多的人开始了解这一事实:免于沿街乞讨其实也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保护这种权利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如果城市街头总有流浪乞讨儿童,一定意味着社会功能存在着严重的缺失。

  力争到2012年年底实现城市街面没有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这个目标符合人们对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想达到这一目的,除了公安机关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之外,更重要的工作是转变社会观念和完善政府救助职能。

  在一些人的传统意识中,儿童是家庭的附属品,其处境遭遇乃至人生未来都依附于家庭,社会不应该过度干预这一关系,更无权做出监护的变更。如此一来,儿童的幸福与否就打上“天命”的印记。那些生活在痛苦与不幸家庭中的孩子,或者因变故失去了家庭的儿童,也就不得不面临飘蓬般自生自灭的命运。这当然不是一种文明的状态。但是,要想让孩子们免于种种可能的成长风险,就必须以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力量,把未成年人置于持续的保护之中。犯罪打击、源头预防、主动救助、回归安置,都是必须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来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部际联席会议的目的也就在于弥补所有的职能空白。

  从目前的政府职能来看,在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方面最严重的短板,是儿童福利机构的不完善。城市里少量的儿童福利院在接收未成年人方面有严格的限制,与其他部门的衔接也存在障碍。从新闻材料看,公安机关在解救被拐卖幼儿之后,有时还需要女民警为婴儿喂奶,甚至有的被拐卖婴儿被解救之后因为无人认领,只能暂时寄养在“买主”家里。如果流浪儿童只是因故离家出走,那么,接送其回家不失为最合理的救助手段。但如果流浪儿童的家庭已经不适合照料他们,或者从法律上看已经失去监护权利,则这些孩子的去处就成为一个问题。

  城市街面上没有流浪乞讨儿童当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流浪乞讨儿童必须得到家庭或社会的悉心照顾。让每个孩子都有温暖的依归,是政府和社会应该实现的根本目标。因此,每个城市都必须加大财政支出以完善城市儿童救助机构,改变现有儿童福利院的运作方式,提高其专业水准、接纳能力和安置水平。只有让每个流浪乞讨儿童都有可预期的去向,街头无乞儿才算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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