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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儿童拐卖事件买卖同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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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3-3 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



2月27日,齐齐哈尔,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在办公室向来客解答法律问题。本报记者 王瑞锋 摄

  人物

  迟夙生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1979年,辞掉公职,“下海”当执业律师,曾代理大北集团案、大庆联谊股票案、“齐二药”假药案,轰动一时。

  履职

  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增加“明显违反诉讼程序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予以回避”条款,保证程序正义

  要求加大对拐卖儿童事件中买方的处罚力度,买卖同刑同罪,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

  关注流浪乞讨儿童保护等问题。

  迟夙生不像位律师,倒像是位在医院坐诊的老专家。

  “这个好了,下一个。”2月27日,迟夙生坐在齐齐哈尔的办公室内,喊着外面拿号排队来咨询法律问题的普通百姓。

  与专家坐诊不同,她的咨询全部免费。

  自1994年她的律师所创办第一天,律师迟夙生便立下规矩,要求律师所的所有律师,免费为百姓做法律咨询,一直持续至今。

  如今,56岁的迟夙生已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基层律师,她每天免费“坐诊”,同时进行调研和征求民意。

  她的议案和建议与基层联系很紧。她关注农民工讨薪、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待遇,疾呼立法保护被拐卖儿童,建议屡屡引起热议。

  “最基层的,才是最真实的。”迟夙生说。

  议案多是底层热议问题

  2月27日中午12点多,迟夙生接待完咨询者,休息中间,她拿出注射器,为自己打了一针胰岛素。她患有糖尿病。

  打完针,她去参加一名因糖尿病刚去世的朋友的告别仪式。随后,又返回办公室继续“坐诊”。

  来迟夙生办公室咨询法律问题的,大多是普通平民,问题琐碎且重复。

  迟夙生一遍一遍地作答,还拿出一些法律材料,送给咨询者。

  “咨询的人太多了,一天少则四五十,多则过百,这不仅能增加案源,更能让我们律师扩展知识面,增加阅历。”迟夙生说,作为人大代表,她一边接待来访者,一边考虑议案和建议,很多议案、建议就是来自每日的“免费咨询”。

  在接待中,她曾多次接到寻子父母的求助,然而,却常常束手无策。

  她发现,刑罚不严往往会导致违法者逍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明显量刑畸轻,犯法者难以获得重罚。”迟夙生认为,量刑和当今现实中儿童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被拐后给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无法相比。

  她说:“有买才有卖,凡是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进行收养应当都是违法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量刑畸轻,不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难以杜绝这类犯罪。”

  事实上,早在去年“两会”,迟夙生已提出“买卖同罪”,“我的议案,是基于底层民众反映最多、呼声最强烈的问题,群众有需求,因此今年还要再提。”

  释法息访,敢于直言

  27日,免费咨询当天,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走进迟夙生的办公室。老人说,他的儿子酒后悄悄地开出老板的车,酿成事故,他想起诉老板,“给儿子要点医药费,能赢不?”

  “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打官司,咱孩子不占理,打官司赢不了不说,还浪费钱浪费精力。你想想,你是老板,出这种事你能赔吗?”迟夙生劝慰老人。

  迟夙生介绍说,许多上访事件,完全可以通过律师的解疑释法,消化在基层。“两会”期间,她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与访民聊天,“最高院、最高检等上访多的地方,都是我必去的旅游景点,专门找东北口音的访民唠嗑,了解他们为什么上访。”

  迟夙生说,许多上访是地方法院枉法错判所致,她会劝上访者走上诉路线。“还有一部分访民确实不在理,我就给他从法律上分析,让他明白上访也解决不了问题。”

  “我们律师也在为维稳息访做贡献呢。”迟夙生笑着说。

  然而,这名擅长“维稳息访”的律师代表,对上敢言却是出了名。比如,2009年,她曾向中央领导直言,现在法官退休年龄过早,浪费资源。

  27日当天,她接待完第48名咨询者后,奔波1200多公里,赶到边境一农垦区的看守所,会见一名羁押的当事人。

  同时,他还要为一场“民告官”的案件做辩护律师。出发前,打开行李包,除了必备的卷宗和胰岛素外,她给自己又准备了一盒速效救心丸。

  要求审判程序公正

  忙完手头的案子,3月1日,迟夙生又赶到哈尔滨,与黑龙江省代表团会合,准备参加全国“两会”。当晚,因过度劳累,身体虚脱,全身直冒冷汗。

  因为此前不久在外地审判晕倒,她每日得注射吊瓶。“这是病得最严重的一次,回来时浑身还都是包。我想怎么给别人打官司,还能把自己的命搭进去。”丈夫李国全说。

  在他看来,妻子迟夙生性格很要强。“刚有电子游戏那会,我跟儿子玩超级玛丽比她好,她竟然一宿不睡,一晚上玩通关,非超过我们。”李国全笑着说。

  基于此前多年的刑事辩护经历,迟夙生认为,程序公正与否,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文明程度。

  她说:“今年两会上,将讨论修改刑诉法,我的意见是,所有明显违反审判程序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回避,如果我能提的话。”

  问政

  “不要辜负说话的权利”

  1履职期间,哪个议案、建议最有效或印象深刻,为什么?

  迟夙生:为青年律师减免初级注册费的建议。要想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首先要取得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其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所进行一年的实习,再交纳注册费、上岗费,这对一个青年准律师来说,经济压力巨大,也不利于律师队伍的壮大。后来这个建议获得了同意。

  2履职一般会遇到哪些阻力,你会怎么办?

  迟夙生:最大的恐怕就是领导们“打招呼”。我经常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投反对票,有个官员跟我说,你如果不同意我们的工作,你可以投反对票,但别号召别人也投反对票。事实上,只要你无所畏惧,也就不存在任何阻力。

  3你对代表更好地履职有什么建议?

  迟夙生:不要辜负了自己说话的权利,说话不仅仅是提反对意见,而是提好议案、好建议,并能执行好。

  □本报记者 王瑞锋 齐齐哈尔报道

http://news.sina.com.cn/c/2012-03-03/023424050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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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3-1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志毅代表建议:获救被拐儿童应允许合法收养

梁志毅代表发现,在解救儿童过程中遇到很多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案例,他们都是被寄养在福利院。有的经过一两年甚至很长时间都找不到亲生父母。“收养法对这种情形没有规定可以收养。”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中国人大网、人民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打击犯罪 服务群众”的网络访谈,邀请3位公安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对于网友关心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长梁志毅,这次提交了“加大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人员的打击力度和解决打拐中被解救儿童合法收养问题”的建议。

  梁志毅代表发现,在解救儿童过程中遇到很多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案例,他们都是被寄养在福利院。有的经过一两年甚至很长时间都找不到亲生父母。“收养法对这种情形没有规定可以收养。”

  在收养法的修改方面,梁志毅建议,将收养法改为在收养对象方面增加,“被拐卖儿童如果在一年内经过寻找还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就可以依法收养,如果以后找到亲生父母,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再解除收养关系”。“目的就是既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也要保护被拐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友关注的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在基层社区工作近20年的梁志毅代表说,公安机关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很重视。梁志毅说,一定要发动社会资源共同关注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题。青少年为什么犯罪,就是因为法制意识不高才造成违法,甚至以身试法,事后才知道要负刑事责任,这有很惨痛的教训。要结合社区,创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

http://www.clady.cn/2013/jinguofengcai_0311/738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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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1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细花:尽快建立被拐卖儿童入户机制
  黄细花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提交了《关于加快办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入户的建议》,呼吁打通获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尽快入户和适合收养的渠道,建议3年无人认领即可被收养,让他们拥有一个温暖的家。
  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
  自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儿童,但是许多被拐卖儿童至今没找到亲生父母。这些孩子的去向引起了黄细花的关注。
  她留意到,根据目前情况,这些儿童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这对儿童成长是一个挑战,寄养家庭也可能遇到法律问题。
  黄细花了解到,被拐卖儿童能否办理入户的关键在于是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弃婴,但多长时间没找到亲生父母就可以认定为弃婴,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正因如此,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为弃婴申请办理入户,但被拐卖儿童却不在此列,这是很尴尬的事情。”
  建议3年无人认领即可被收养
  黄细花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让被拐儿童有个温暖的家,首先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我认为应进一步明确该条文的儿童包含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
  她因此建议,公安和民政两部门可联合在中央一级媒体上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建议3年,“我觉得这是比较合适的时间,太短对父母不公平,太长对儿童成长不利,公告期间发现有亲生父母线索则寻亲公告终止,公告期满未能发现亲生父母线索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该被拐儿童可以被收养。”
  在确定收养双方后,黄细花还建议,由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收送养协议并交公安、民政备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登记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本地及收养人住所地的媒体公告,公告期90天。“如果公告期满没有阻却事由发生,该收送养协议即生效,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安部门凭相关手续可办理入户手续。”(曹斯)
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1/2013-03/13/content_1781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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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1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雷于蓝代表: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延伸到基层去
北京3月12日电(记者谢东樱 谢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小组讨论会上,广东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雷于蓝表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要重视买方市场,将"防拐"工作延伸到基层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雷于蓝发言。记者 谢东樱摄
  雷于蓝说:"拐卖妇女儿童既有买方市场,也有卖方市场,这里也有我们社会系统管理的问题。拐卖妇女儿童屡见不鲜,某些人为了追逐利益而去做丧尽天良、违法犯罪的,所有要加大打击力度,从快从重。"
  雷于蓝接着说:"从我们社会管理系统也要反思,这个家庭本来是夫妇俩,突然多了一个小孩,你有没有履行收养手续,这小孩哪来的?是不是违法的?如果我们整个系统的流程都是清楚的,如果你符合收养的条件,大家都很清楚,如果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又突然多了一个小孩,邻居都知道啊,像这种情况就应该把防拐延伸到基层去。"
  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 ... ontent_8490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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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3-1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買主量刑點鏟除拐賣源頭


民警照顧一名被解救的被拐兒童。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李光明
  拐賣婦女兒童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危害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擺上了重要位置,各級公安和司法機關均對此類犯罪保持高壓嚴打態勢,但從有關部門發布的情況看,打擊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形勢依然嚴峻。
  中國移動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杰等來自安徽的3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認為,相關法律法規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懲處偏輕,應當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進行修改,加大對於收買人打擊懲處力度,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發生。
  懲處輕涉拐買方市場活躍
  鄭杰等代表認為,我國刑法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較高,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相比之下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明顯較低,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等等。
  代表們認為,這些規定某種意義上就是對收買人進行“出罪”,大大助長了收買人的僥幸心理,而拐賣婦女兒童買方市場的活躍,直接導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買主量刑點應提至3年以上
  鄭杰等代表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使受害者及其親屬在精神上、物質上蒙受巨大損失,甚至家破人亡,造成無數人間悲劇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為了千萬家庭的和諧幸福,應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特別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
  他們在議案中提出對刑法相關條文作出修改,提高量刑起刑點,從嚴追究買主刑事責任,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強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建議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刪除。以此遏制非法收買需求,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
  集中整治買方市場活躍地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鄭杰認為,受到傳統觀念、男女性別比例失衡等綜合因素影響,部分地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需求旺盛,成為犯罪分子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
  鄭杰說,從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情況來看,當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買方市場主要有3類重點地區:以收養為目的收買兒童的重點地區﹔收買婦女為妻的重點地區,集中於出生性別比失衡、年輕女性外出務工較多以及婚姻彩禮負擔較重的農村地區﹔拐賣婦女強迫賣淫和組織兒童乞討和犯罪的買方市場。
  鄭杰認為,這些地區的少數基層干部、群眾,雖然認為收買婦女兒童違法,但持漠視、放任態度,甚至對買主抱有同情心,以致於不制止、不報案,更有甚者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當對這些地區開展集中整治,採取嚴打和教育並重的方式進行綜合治理,鏟除這些地區存在的買方市場。
  本報北京3月15日訊

(來源:法制日報)
http://legal.people.com.cn/BIG5/n/2013/0316/c188502-20810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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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16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志毅:修改《收养法》让被拐儿童能被合法收养(图)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谢东樱 谢维 实习记者董博文)“从我们现有的情况来看,警方的打击力度已经很大,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依然猖獗,部分是因为《刑法》对于打击收买方的力度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荷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长梁志毅在两会期间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谈到。


( 1 )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荷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长梁志毅发言。

  中国青年网记者 谢东樱摄


  梁志毅代表解释说,根据《刑法》241条,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的,或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个很大的空间。多年实践表明,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减小解救妇女儿童的阻力,但确实在现实中不利于打击收买方,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现象,”


  他建议将《刑法》241条规定修改为:有这种不阻碍其返回原地的,或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司法机关发现收买行为之前,主动报告收买行为,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住地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就明确了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就有利于打击买房市场,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梁志毅代表说。


  梁志毅代表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在警方破获的拐卖儿童的案件中,大量被解救的儿童找到了父母,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儿童未能及时找到父母,只能安置在福利院。“因为在现行的《收养法》中,被拐儿童是不能收养的,这就让这部分儿童无法得到一个温暖的家。”


  梁志毅代表建议,在《收养法》的第4条增加一项:被拐儿童被解救一年后仍未找到亲生父母的,通过公示可以在国内办理手续合法收养。收养后找到亲生父母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这就为现在福利院大量被拐儿童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爱在法律上确立了依据。”


  作者:谢东樱 谢维 董博文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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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16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舒代表:修改《收养法》 禁止私人收养孩子
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谢东樱 谢维 实习记者 董博文)“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一句旨在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词,而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看来,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遏制贩卖儿童市场。
  “从买方市场的角度考虑,目前的《收养法》毫无疑问存在着很多漏洞。因为这部法律默许私人收养流浪儿童。”陈舒解释道,按照《收养法》规定,捡到流浪儿童,只需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公示六个月,即可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现在的拐卖行为,多数都是通过长途贩卖进行的吧?”她反问记者,并继续补充道:“法律有漏洞可钻,是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在阐述自己的观点。记者谢东樱摄
  据悉,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99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4122人。陈舒表示,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拐卖儿童的案件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发生较多。“一定要改变‘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腐朽观念。”
  在采访中,她告诉记者,要修改《收养法》,必须做到两点。“第一、禁止私人收养孩子。对于找不到抚养人的儿童,国家或社会组织统一送养;第二、建立全国联网的DNA数据库,以便于丢失孩子的父母进行鉴定,追踪线索。”
  陈舒还强调,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所有的收养行为都应以满足儿童福利、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权益为目的。“要真正遏制买孩子的市场行为,就要将完善的理念和健全的管理体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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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1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儿童3年寻亲不成可被收养
 近年来,大批被解救的被拐儿童长期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其寄养家庭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今年两会上,这一问题受到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的关注。为让被拐儿童能健康成长,她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提议若解救出的被拐儿童在公示3年后无人认领,便可被人收养。
  被拐儿童被解救后陷“两难”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表示,自2009年以来,公安部破获大批涉拐案件,也解救了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有许多解救出的被拐儿童至今都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下落。无奈,这些儿童只能被暂时安置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寄养在其他家庭。可是,因其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这些被拐儿童始终无法入户寄养家庭。黄细花认为,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既长期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又无法入户寄养家庭,其健康成长会受到严重影响。
  公告3年寻亲不成功即可被收养
  两会上,黄细花提出《关于加快办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收养和入户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明确意见或司法解释,来界定被拐儿童能否被收养,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这一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条款所指的儿童范围包含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
  黄细花认为,公安和民政两部门可联合在媒体上为解救出的被拐儿童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为3年。公告期间,若能发现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的相关线索,“寻亲公告”就要终止,但若3年仍未找到亲生父母,相关部门就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该儿童可以被收养。此后,若有人想收养该儿童,应与福利机构签订“收送养协议”,交至公安、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在登记前,还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本地及收养申请人所在地的媒体上进行为期90天的公告。 (特派记者赵云龙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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