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照顧一名被解救的被拐兒童。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李光明 拐賣婦女兒童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危害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擺上了重要位置,各級公安和司法機關均對此類犯罪保持高壓嚴打態勢,但從有關部門發布的情況看,打擊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形勢依然嚴峻。 中國移動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杰等來自安徽的3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認為,相關法律法規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懲處偏輕,應當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進行修改,加大對於收買人打擊懲處力度,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發生。 懲處輕涉拐買方市場活躍 鄭杰等代表認為,我國刑法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較高,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相比之下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明顯較低,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等等。 代表們認為,這些規定某種意義上就是對收買人進行“出罪”,大大助長了收買人的僥幸心理,而拐賣婦女兒童買方市場的活躍,直接導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買主量刑點應提至3年以上 鄭杰等代表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使受害者及其親屬在精神上、物質上蒙受巨大損失,甚至家破人亡,造成無數人間悲劇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為了千萬家庭的和諧幸福,應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特別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 他們在議案中提出對刑法相關條文作出修改,提高量刑起刑點,從嚴追究買主刑事責任,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強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建議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刪除。以此遏制非法收買需求,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 集中整治買方市場活躍地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鄭杰認為,受到傳統觀念、男女性別比例失衡等綜合因素影響,部分地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需求旺盛,成為犯罪分子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 鄭杰說,從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情況來看,當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買方市場主要有3類重點地區:以收養為目的收買兒童的重點地區﹔收買婦女為妻的重點地區,集中於出生性別比失衡、年輕女性外出務工較多以及婚姻彩禮負擔較重的農村地區﹔拐賣婦女強迫賣淫和組織兒童乞討和犯罪的買方市場。 鄭杰認為,這些地區的少數基層干部、群眾,雖然認為收買婦女兒童違法,但持漠視、放任態度,甚至對買主抱有同情心,以致於不制止、不報案,更有甚者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當對這些地區開展集中整治,採取嚴打和教育並重的方式進行綜合治理,鏟除這些地區存在的買方市場。 本報北京3月1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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