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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公安部:司法解释将出台追究被拐儿童买主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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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9-2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9-28 07:46 编辑


  • 高法、最高检就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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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9-2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被拐儿童买主将被追究刑责
【公安部:有关司法解释将出台 追究被拐儿童买主刑责】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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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9-28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警方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 有关司法解释将出台追究买主刑责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邹伟、白阳)公安部27日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河南郑州警方在侦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时,发现贺某某等多人长期在云南、河南、河北等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郑州警方随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深入侦查中,警方发现一个涉及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多省份有组织贩卖儿童的特大犯罪网络。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并召开专案协调会,部署涉案地警方迅速开展专案侦查,要求彻底查清该犯罪网络和犯罪事实,坚决予以打击。经过艰苦细致地侦查,警方查明该犯罪网络组织分工明确,上下线运作独立,作案手段隐蔽,“上线”在云南文山、昭通、四川凉山等地拐骗、收购儿童,由专门“送货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车将被拐儿童送到指定省区,最后交由“下线”进行转卖。  
    9月11日,公安部指挥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解救行动,成功摧毁该特大拐卖犯罪网络,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打击,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9/27/c_1175432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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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3-9-2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被拐儿童买主刑责,相关司法解释将出台
公安部27日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

  据介绍,今年3月,河南郑州警方在侦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时,发现贺某某等多人长期在云南、河南、河北等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郑州警方随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深入侦查中,警方发现一个涉及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多省份有组织贩卖儿童的特大犯罪网络。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9月11日,公安部指挥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解救行动,成功摧毁该特大拐卖犯罪网络,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打击,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9/28/c_1327579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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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9-2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拐必须铲除买方市场 法制晚报——今日快评
    新闻提示
    公安部昨天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公安部表示,将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拐卖人口案件的发生,给诸多家庭带来了难以修复的伤痛,尤其是在“中国家庭421”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丢失一个心肝宝贝,至少会让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爸爸妈妈六个人伤心欲绝,这些家长很可能终其一生都会陷入痛苦与等待、希望与绝望的折磨之中。
    按理说,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也先后破获了不少大案要案。可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却屡打不绝,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抢夺孩子的情况?据报道,河北警方2011年破获沧州盐山县入室强抢婴儿案、张家口宣化区强抢儿童案、廊坊永清县强抢儿童案等案件之后,就曾经对媒体表示: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成为该省拐卖犯罪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买主承担的法律风险较低,助长了拐卖犯罪。
    在现行法律下,机动车失窃后,如果有人明知是赃车还要购买,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买卖人口?但现实情况的确存在悖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先是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此同时又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买主承担的法律风险,导致了买方市场的旺盛。正如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南方法治报》采访时所说: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解救难度比较大,在暴力抗法多发情况下做的一种妥协。
    “妥协”,就是这样一个关键词点出了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但实际上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不应该为了“回避困难”而有悖法治精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也曾对媒体表示:之所以打击了几十年,拐卖儿童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是因为对买孩子的行为打击不够。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反而会鼓励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今,“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终于提上日程,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就像此前诸多法学界人士所建议的那样,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顶多是酌情减轻处罚——进一步加大买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够让法律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有一句保护珍稀动物的公益广告词是这样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打拐领域,同样可以说“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拐卖人口当然要严惩重罚,但只有迎难而上,依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让我们的孩子在阳光下安全地成长。
    本报评论员 庞岚
http://www.fawan.com/Article/yw/2013/09/28/125033212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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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9-29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买主刑责,有助于补齐“打拐”短板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针对收买被拐儿童,《刑法》241条虽然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虐待被买儿童”情况并不常见,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便事实上形成了这样一个明显的执法“短板”——对于打击惩治拐卖儿童犯罪,一般往往主要侧重于惩治作为“卖方”的拐卖者,而很少同样惩罚作为“买方”的被拐儿童买主。
  尽管这一“短板”的形成,并非完全没有某种不得已的现实因素,但是站在全面有效“打拐”角度看,它显然又是导致长期以来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从“需求决定供给”的市场规律来看,“收买儿童”实际上才是催生“拐卖儿童”一个根本源头。正如人们常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拐卖儿童问题上,同样也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这种背景下,公安部表示要“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无疑有助于从制度源头上“补齐”这一“打拐”法律“短板”,尽快改变“重卖轻买”的不平衡“打拐”格局,全方位强化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进而推动斩断这一“买卖”犯罪利益链条。
  当然,在看到补齐这一法律“短板”的主要作用和意义的同时,进一步站在社会角度、全面深入思考拐卖儿童犯罪社会成因。一些社会民生的不健全不完善,同样也是其所以滋生的不可忽视的更为深层隐蔽“短板”。
  比如,养老尤其是农村老人养老方面的民生“短板”。如此前公安部门在“打拐”过程中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之所以存在拐卖儿童“买方市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往往是主要的社会心理基础。而这其中的“养儿防老”,显然不宜简单仅以不合时宜的“传统观念”视之,更须看到它所以存在的十分现实的社会基础和合理必要性。
  如调查显示,到2010年,我国老年人中只有24.1%主要经济来源为退休养老金,40.7%的老人依然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而在农村,“能够依靠养老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老年人仅为4.6%”,高达47.7%的农村老人都依赖家庭成员供养。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仅为区区的每月55元。
  在这种养老现实背景下,“养儿防老”观念盛行,并由此滋生“老无所依”焦虑,显然具有强烈的现实合理性,也难以根本消弭。而在这种观念和焦虑的基础上,一些地方不断催生“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这样的现实诱因不容忽视。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有效预防拐卖儿童犯罪、铲除其滋生土壤,不仅要补齐事后惩治层面的法律“短板”,从长远来看,也应进一步考虑补齐“养老”等事前防范层面的民生“短板”。比如,不断改进完善社会养老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幅提高其养老保障能力,减少对传统“养儿防老”的依赖。
  张贵峰
原标题 [追究买主刑责,有助于补齐“打拐”短板]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09/29/content_2172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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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9-29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表明,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打拐行动既要“打卖”更要“打买”。这不仅是打拐行动的突破,更是广大妇女、儿童的福音。期待打拐“两手抓、两手硬”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今年4月28日中广网报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作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更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必须“卖买”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慑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拐”涉及各个环节,比如,有拐骗、绑架、中转等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的,都应视为构成犯罪。由于对买主打击力度小,甚至根本没有打击,才导致了拐卖市场打而不绝。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卖”或“打买”任何一方,必须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妇女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打卖”和“打买”一起打,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都应该进行适当修改——其中的买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改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可喜的是,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打拐将“两手抓、两手硬”,“打卖”和“打买”相结合,这表明了司法机关打拐的决心。 毛开云
原标题 [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09/29/content_21727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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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9-2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主追刑责,“打拐”打“七寸”
作者:崔恒清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9月28日中央电视台)
  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此举对“打拐”将有重大意义,值得期待。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深恶痛绝,公安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出重拳、下猛药惩治,获得了社会好评。而对“买家”往往网开一面,不予追责。作为买方,大多能善待被拐卖对象,有的双方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甚至有人认为买方花了钱也是受害者。《刑法》241条虽然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有失偏颇,也是过去“打拐”的短板与严重失误。
  众所周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化,已形成利益链,而这利益的最终支付者就是买家。换句话讲,是买家的需求助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让一些人尝到甜头,铤而走险。可见,买家也难辞其咎。
  有句广告词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而对“打拐”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过去的“打拐”不能说力度不大,却有如“割韭菜”一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潜在买家的大量需求存在,孳生了“拐卖”这一行当。因为历次打拐,都没有触及最终的买家,社会也便形成“收买”不犯法的荒唐认识,有此念头的人也便有恃无恐。有了这样的市场需求,拐卖就不愁“销路”,这也刺激了拐卖犯罪。这种依存关系不容漠视。一旦没有了“收买”,那拐卖将无处获取利益,自然就会放弃或终止。
  切不可低估“收买”的巨大危害性,从某种角度讲,它就是拐卖犯罪的“七寸”之处。打着了“七寸”,就是击中了要害,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崔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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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9-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追究刑责
新华社电(记者邹伟、白阳)公安部27日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打击,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邹伟 白阳http://news.163.com/13/0929/01/99TCJBHJ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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