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针对收买被拐儿童,《刑法》241条虽然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虐待被买儿童”情况并不常见,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便事实上形成了这样一个明显的执法“短板”——对于打击惩治拐卖儿童犯罪,一般往往主要侧重于惩治作为“卖方”的拐卖者,而很少同样惩罚作为“买方”的被拐儿童买主。 尽管这一“短板”的形成,并非完全没有某种不得已的现实因素,但是站在全面有效“打拐”角度看,它显然又是导致长期以来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从“需求决定供给”的市场规律来看,“收买儿童”实际上才是催生“拐卖儿童”一个根本源头。正如人们常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拐卖儿童问题上,同样也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这种背景下,公安部表示要“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无疑有助于从制度源头上“补齐”这一“打拐”法律“短板”,尽快改变“重卖轻买”的不平衡“打拐”格局,全方位强化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进而推动斩断这一“买卖”犯罪利益链条。 当然,在看到补齐这一法律“短板”的主要作用和意义的同时,进一步站在社会角度、全面深入思考拐卖儿童犯罪社会成因。一些社会民生的不健全不完善,同样也是其所以滋生的不可忽视的更为深层隐蔽“短板”。 比如,养老尤其是农村老人养老方面的民生“短板”。如此前公安部门在“打拐”过程中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之所以存在拐卖儿童“买方市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往往是主要的社会心理基础。而这其中的“养儿防老”,显然不宜简单仅以不合时宜的“传统观念”视之,更须看到它所以存在的十分现实的社会基础和合理必要性。 如调查显示,到2010年,我国老年人中只有24.1%主要经济来源为退休养老金,40.7%的老人依然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而在农村,“能够依靠养老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老年人仅为4.6%”,高达47.7%的农村老人都依赖家庭成员供养。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仅为区区的每月55元。 在这种养老现实背景下,“养儿防老”观念盛行,并由此滋生“老无所依”焦虑,显然具有强烈的现实合理性,也难以根本消弭。而在这种观念和焦虑的基础上,一些地方不断催生“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这样的现实诱因不容忽视。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有效预防拐卖儿童犯罪、铲除其滋生土壤,不仅要补齐事后惩治层面的法律“短板”,从长远来看,也应进一步考虑补齐“养老”等事前防范层面的民生“短板”。比如,不断改进完善社会养老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幅提高其养老保障能力,减少对传统“养儿防老”的依赖。 张贵峰 原标题 [追究买主刑责,有助于补齐“打拐”短板]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09/29/content_2172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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