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甘群(中)历尽艰辛,终与父母团聚。
陈启深做梦都没有想到,爱女失踪16年后,居然奇迹般地找回家门。
3月14日,在朋友的帮助下,31岁的陈甘群回到家乡——阳春市松柏镇新联村。陈甘群回乡也证实了16年前父亲的调查:她确实是被新联村吉寨村小组妇女陈桂玲拐卖。
当年,陈启深曾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举报陈桂玲拐卖女儿,阳春市(时为“阳春县”,以下均称“阳春市”)公安部门以“没有确凿证据”为由不予立案。如今,女儿归来,本以为可以讨回公道的陈启深又一次失望了,公安部门仍旧不予立案,理由是已“过了追诉期限”。
6月17日,陈启深向记者作了一番倾诉。
被拐妇女拐卖邻家少女
1993年11月21日,这一天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事,陈启深永远不会忘记。
作为新联村瓦窑塘村小组一户普通农家,陈家虽不富裕,但也无太沉重的包袱。陈启深育有两女一子。大女儿陈洪英(化名)时年16岁,在读初中;小儿子陈梅权(化名)6岁;二女儿陈甘群15岁,曾读三年小学,而后辍学,由于脑子不甚灵光,人称“哑妹”。
平静的日子在11月21日被打破。
当天中午时分,到集市卖菜的陈启深回到家中,发现陈甘群不在家。直到吃饭时间,女儿仍未回家,陈启深有些着急并开始外出寻找。
陈启深提供的标示日期为1993年12月6日的“刑事诉状”清楚地记录了当天寻找的成果:
8点,村民陈桂成看到陈甘群和陈桂玲在一起;
8点30分,村民梁喜生看到陈甘群走向石洁塘;
9点30分,村民谢克佬看到陈桂玲和陈甘群在本村村民张文威的农药店旁站着;
近10点10分,村民赵汝娟看到一位身穿黄青色外衣貌似陈甘群的女孩儿上了由阳春到梧州的汽车;
同时,周边村民李玲也亲眼证实,陈桂玲当天脚踏一双皮鞋,身穿黄青色外衣。
这是村民们对女儿留下的最后印象,它们被写入“刑事诉状”并永久保存。
陈桂玲是被人拐到新联村的,这一点几乎人所共知。当得知女儿失踪前和陈桂玲在一起时,陈启深脊背发冷,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陈桂玲出生于1960年,原籍越南,本姓阮,15岁时跟随家人迁居广西柳州;1988年,外出打工时被人拐卖到罗定围底镇陀埇村,嫁给村民彭寿南;3年后,又被拐卖至阳春松柏镇新联村,转嫁给农民梁德洪。正是这次转卖,陈桂玲和陈启深成了邻居。如今得到证实,利欲熏心下的陈桂玲将魔手伸向了当时正处于豆蔻年华的陈甘群,陈甘群被卖的地点恰是陈桂玲第一个“老公”彭寿南的老家。
白天寻女未果。当晚,陈启深来到陈桂玲家,蹊跷的是,陈桂玲不在家。
第二天,陈启深报了案,举报陈桂玲拐卖陈甘群。
陈启深称,原松柏镇派出所所长严某某(2006年退休)负责此案。派出所曾审问过陈桂玲,后者予以否认。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此后,陈启深先后向阳春市(当时为阳春县)人大、检察院邮寄相关申诉材料。得到的回复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转公安局调查处理”的字样。当年两部门是否与公安局协调,无从知晓。但无论协调与否,结果并未改变:阳春市公安部门未立案。
此后,陈又托付亲戚、朋友在广西和省内罗定、新兴等地寻找女儿,均未果。
案件已过追诉期
世事难料。
在陈启深早已绝望、并将此事淡忘的5840个昼夜后,女儿自己回来了。父女见面,抱头痛哭。陈甘群压抑多年的仇恨之火瞬间燃烧,是陈桂玲将她拐卖到罗定,改变了她的人生航向,她希望法律还她公道。
返乡第二天,周日。早早地,家人来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满怀希望的他们却遭到冷遇。
“回来不就好了?不要再报案了,回头办个身份证。”副所长洪某某的一番话让陈启深傻了眼。更令人憋屈的是,当天他们连派出所的铁闸门都不给进去。
后来还是在松柏镇原妇联主席陈彩丽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几乎是历史的重演,此后陈启深又陆续到阳春市公安局、人大、检察院、妇联等各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他固执地认为,只有让尽可能多的政府部门知悉女儿的案情,案子才会得到重视。然而,事与愿违,上访信如石沉大海,全无音信。
正在陈启深感到无助之时,消息来了,而且来得毫无征兆并令人绝望。
4月13日晚10时半,已睡觉的陈启深忽然接到松柏镇派出所罗志戈所长的电话,让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当晚,派出所内,有主管政法的镇党委委员陈仕清、派出所长罗志戈和镇妇联主席陈彩丽三人。
也是当晚,陈启深才知道,3月28日,松柏镇派出所曾到罗定市围底镇陀埇村调查,表明确有此事,买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对买人一事供认不讳。据调查,1993年,陈桂玲和围底镇一个阿婆将陈甘群拐卖至罗定,以3800元价格卖给康有雀,双方立字条为证,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陈甘群三年未跑(陈甘群回忆说是三个月),再付余款1300元。
如今围底镇的阿婆已去世。4月13日,松柏镇派出所将陈桂玲拘留。
尽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陈启深被告知,松柏镇官方的处理意见是:案件耽搁太长时间,已过追诉期,他可获得8000—10000元的民事赔偿。
这一结果怎能抵消女儿16年来遭受的苦和罪?陈启深坚决不同意。
“我们已经抓到了人,但不能超过24小时,今天晚上必须解决问题,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罗志戈告诉陈启深。
在这“关键的一晚”,陈启深与官方三位代表各执一词僵持到凌晨2点,不欢而散。
律师:此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6月18日,罗志戈所长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解释了“执法依据”。
据一份未盖公章、下方署名为阳春市政法委谭黎的处理意见称:此案应适用修订前1979年刑法,根据该法141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诉期限的规定,判定此案追诉期为五年。而此案已过去16年,在阳春市公安部门看来,“已经过了追诉期”。
虽然该法77条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补充规定。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就是指陈桂玲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之后”。
然而,可惜而又可恨的是,当年相关部门均“未对陈桂玲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陈甘群无法享受这一条款的雨露阳光。
“我们也没办法,现在要依法办事嘛!”罗志戈所长说。
陈启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16年前,阳春公安机关的消极应对,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而罗志戈所长并不这么认为。“(当年)她可能是贪玩出去了,可能是失踪了,甚至说得不好听一点,有可能到水库玩水溺死了。即使被拐卖,也有可能不是陈桂玲拐的。我们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也没办法。”罗所长进一步分析道。
值得一提的是,至今,陈甘群家属并未收到阳春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6月18日,陈启深曾要求将不予立案的书面文件复印一份,但被罗所长拒绝。
“只要陈桂玲曾经接受过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并采取虚假陈述来逃脱惩罚,追诉期就应无限延长,不适用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7月1日,南日律师事务所甘贵庚律师分析说。
退一步讲,即使此案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追诉期的判定也不该如此草率。
“追诉期和判刑年限紧密相关,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没有经过相关司法程序的基础上,就判定追诉期为5年并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拐卖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么追诉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师认为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机械地照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