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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被拐妇女拐卖邻家少女 派出所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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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亮 发表于 2009-7-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7月04日05:53   南方农村报

    事发当天报案,阳春松柏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如今证实当年举报,当地公安以超过追诉期为由仍不立案。

    南方农村报7月4日报道: 陈启深做梦都没有想到,爱女失踪16年后,居然奇迹般地找回家门。

  3月14日,在朋友的帮助下,31岁的陈甘群回到家乡——阳春市松柏镇新联村。陈甘群回乡也证实了16年前父亲的调查:她确实是被新联村吉寨村小组妇女陈桂玲拐卖。

  当年,陈启深曾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举报陈桂玲拐卖女儿,阳春市(时为“阳春县”,以下均称“阳春市”)公安部门以“没有确凿证据”为由不予立案。如今,女儿归来,本以为可以讨回公道的陈启深又一次失望了,公安部门仍旧不予立案,理由是已“过了追诉期限”。

  6月17日,陈启深向南方农村报记者作了一番倾诉。

  被拐妇女拐卖邻家少女

  1993年11月21日,这一天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事,陈启深永远不会忘记。

  作为新联村瓦窑塘村小组一户普通农家,陈家虽不富裕,但也无太沉重的包袱。陈启深育有两女一子。大女儿陈洪英(化名)时年16岁,在读初中;小儿子陈梅权(化名)6岁;二女儿陈甘群15岁,曾读三年小学,而后辍学,由于脑子不甚灵光,人称“哑妹”。

  平静的日子在11月21日被打破。

  当天中午时分,到集市卖菜的陈启深回到家中,发现陈甘群不在家。直到吃饭时间,女儿仍未回家,陈启深有些着急并开始外出寻找。

  陈启深提供的标示日期为1993年12月6日的“刑事诉状”清楚地记录了当天寻找的成果:

  8点,村民陈桂成看到陈甘群和陈桂玲在一起;

  8点30分,村民梁喜生看到陈甘群走向石洁塘;

  9点30分,村民谢克佬看到陈桂玲和陈甘群在本村村民张文威的农药店旁站着;

  近10点10分,村民赵汝娟看到一位身穿黄青色外衣貌似陈甘群的女孩儿上了由阳春到梧州的汽车;

  同时,周边村民李玲也亲眼证实,陈桂玲当天脚踏一双皮鞋,身穿黄青色外衣。

  这是村民们对女儿留下的最后印象,它们被写入“刑事诉状”并永久保存。

  陈桂玲是被人拐到新联村的,这一点几乎人所共知。当得知女儿失踪前和陈桂玲在一起时,陈启深脊背发冷,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陈桂玲出生于1960年,原籍越南,本姓阮,15岁时跟随家人迁居广西柳州;1988年,外出打工时被人拐卖到罗定围底镇陀埇村,嫁给村民彭寿南;3年后,又被拐卖至阳春松柏镇新联村,转嫁给农民梁德洪。正是这次转卖,陈桂玲和陈启深成了邻居。如今得到证实,利欲熏心下的陈桂玲将魔手伸向了当时正处于豆蔻年华的陈甘群,陈甘群被卖的地点恰是陈桂玲第一个“老公”彭寿南的老家。

  白天寻女未果。当晚,陈启深来到陈桂玲家,蹊跷的是,陈桂玲不在家。

  第二天,陈启深报了案,举报陈桂玲拐卖陈甘群。

  陈启深称,原松柏镇派出所所长严某某(2006年退休)负责此案。派出所曾审问过陈桂玲,后者予以否认。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此后,陈启深先后向阳春市(当时为阳春县)人大、检察院邮寄相关申诉材料。得到的回复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转公安局调查处理”的字样。当年两部门是否与公安局协调,无从知晓。但无论协调与否,结果并未改变:阳春市公安部门未立案。

  此后,陈又托付亲戚、朋友在广西和省内罗定、新兴等地寻找女儿,均未果。

  案件已过追诉期

  世事难料。

  在陈启深早已绝望、并将此事淡忘的5840个昼夜后,女儿自己回来了。父女见面,抱头痛哭。陈甘群压抑多年的仇恨之火瞬间燃烧,是陈桂玲将她拐卖到罗定,改变了她的人生航向,她希望法律还她公道。

  返乡第二天,周日。早早地,家人来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满怀希望的他们却遭到冷遇。

  “回来不就好了?不要再报案了,回头办个身份证。”副所长洪某某的一番话让陈启深傻了眼。更令人憋屈的是,当天他们连派出所的铁闸门都不给进去。

  后来还是在松柏镇原妇联主席陈彩丽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几乎是历史的重演,此后陈启深又陆续到阳春市公安局、人大、检察院、妇联等各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他固执地认为,只有让尽可能多的政府部门知悉女儿的案情,案子才会得到重视。然而,事与愿违,上访信如石沉大海,全无音信。

  正在陈启深感到无助之时,消息来了,而且来得毫无征兆并令人绝望。

  4月13日晚10时半,已睡觉的陈启深忽然接到松柏镇派出所罗志戈所长的电话,让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当晚,派出所内,有主管政法的镇党委委员陈仕清、派出所长罗志戈和镇妇联主席陈彩丽三人。

  也是当晚,陈启深才知道,3月28日,松柏镇派出所曾到罗定市围底镇陀埇村调查,表明确有此事,买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对买人一事供认不讳。据调查,1993年,陈桂玲和围底镇一个阿婆将陈甘群拐卖至罗定,以3800元价格卖给康有雀,双方立字条为证,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陈甘群三年未跑(陈甘群回忆说是三个月),再付余款1300元。

  如今围底镇的阿婆已去世。4月13日,松柏镇派出所将陈桂玲拘留。

  尽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陈启深被告知,松柏镇官方的处理意见是:案件耽搁太长时间,已过追诉期,他可获得8000—10000元的民事赔偿。

  这一结果怎能抵消女儿16年来遭受的苦和罪?陈启深坚决不同意。

  “我们已经抓到了人,但不能超过24小时,今天晚上必须解决问题,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罗志戈告诉陈启深。

  在这“关键的一晚”,陈启深与官方三位代表各执一词僵持到凌晨2点,不欢而散。

  律师:此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6月18日,罗志戈所长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解释了“执法依据”。

  据一份未盖公章、下方署名为阳春市政法委谭黎的处理意见称:此案应适用修订前1979年刑法,根据该法141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诉期限的规定,判定此案追诉期为五年。而此案已过去16年,在阳春市公安部门看来,“已经过了追诉期”。

  虽然该法77条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补充规定。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就是指陈桂玲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之后”。

  然而,可惜而又可恨的是,当年相关部门均“未对陈桂玲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陈甘群无法享受这一条款的雨露阳光。

  “我们也没办法,现在要依法办事嘛!”罗志戈所长说。

  陈启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16年前,阳春公安机关的消极应对,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而罗志戈所长并不这么认为。“(当年)她可能是贪玩出去了,可能是失踪了,甚至说得不好听一点,有可能到水库玩水溺死了。即使被拐卖,也有可能不是陈桂玲拐的。我们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也没办法。”罗所长进一步分析道。

  值得一提的是,至今,陈甘群家属并未收到阳春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6月18日,陈启深曾要求将不予立案的书面文件复印一份,但被罗所长拒绝。

  “只要陈桂玲曾经接受过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并采取虚假陈述来逃脱惩罚,追诉期就应无限延长,不适用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7月1日,南日律师事务所甘贵庚律师分析说。

  退一步讲,即使此案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追诉期的判定也不该如此草率。

  “追诉期和判刑年限紧密相关,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没有经过相关司法程序的基础上,就判定追诉期为5年并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拐卖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么追诉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师认为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机械地照搬法律”。(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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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冷月亮 发表于 2009-7-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世纪90年代一批越南妇女被拐卖到粤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4日05:53   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7月4日报道:“上世纪90年代,(拐卖)这个事在围底镇很普遍,(买人)就好像买东西一样。”6月18日,阳春市松柏镇派出所所长罗志戈直言不讳,并坦言“这不是什么秘密”。

  上个世纪80、90年代,农村曾是被拐妇女的重要流入地,松柏镇也不例外。

  “(被拐来的人)以广西人和越南人为主。”1999年和2000年,松柏镇派出所曾做过针对性的调查,当时被拐卖至松柏镇的,如果肯留在本地,就可以办理入户手续,“两年间,办理入户的有100人之多。”

  政府的打拐行动效果显著。如今,拐卖妇女的现象已不多见。除陈甘群案件外,阳春市妇联唯一记录在案的是,2007年4月24日,永宁镇妇女龙雪珍曾被拐卖至三甲镇。罗定市妇联副主席梁洁霞也介绍,近几年,妇联基本没有收到妇女被拐卖的投诉,最近受理的案件都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

  出于无奈买老婆

  阳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舜岚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那个年代确实比较严重,在妇联工作年头长的人基本都参与过打拐行动。”

  在罗定,情况基本类似。在南方农村报记者调查中,尽管罗定官方部门对此三缄其口,认为不存在“拐卖现象”。而在民间,却不时有“拐卖”的传言。

  “一般都是年纪大的,家里又穷,没办法就去买老婆。”熟悉围底镇情况的村民李海(化名)介绍说,“主要是想生儿子,传宗接代!”

  围底镇一摩托车司机开玩笑地说,“本地有些老男人娶不到老婆,可以娶个外国女人。”他所指的外国女人是越南人。

  娶不到老婆的农村人造就了拐卖妇女的巨大买方市场,而人贩子利欲熏心,为这个市场不断提供“产品”。

  陈桂玲、陈甘群、康有雀之间的关系可谓典型。康有雀因为家穷,35岁时仍是单身。经陈桂玲“介绍”,他买到了15岁的陈甘群,买人费用的一部分由其兄垫付。

  6月23日,南方农村报记者来到罗定围底镇陀埇村。走进康有雀家,一股霉味迎面袭来。在堆放食物的桌子上,苍蝇乱飞。康有雀头发全白,光着膀子,穿着裤衩,表情木然。陈甘群走后,他的日子更加艰难。

  陀埇村民似乎没有“拐卖”的概念,他们在交谈中用“介绍”代替“拐卖”。

  “老婆是邻居(彭)寿南的老婆(即陈桂玲)介绍的,现在寿南的老婆去了越南。”6月23日,康有雀说。他不知道的是,陈甘群和陈桂玲现都在阳春。

  康有雀实在倒霉。在陈甘群离开的第三年,他买私彩中了上千元大奖,而后高兴地买了辆摩托车。一天早晨,他开车莫名其妙地撞上了公交站旁的灯柱,门牙掉了五六颗,脖子被撞歪,还得了脑震荡。为了省钱,他自己找了些山草药敷脖子,可是不仅没治好病,反而牵连到双手,几个手指现已变形并无法弯曲。

  老婆走了,家中有80几岁的老母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而自己却是个残疾人,康有雀的日子实在难过。

  被拐女子有三类

  在跟“丈夫”生活了12年,并且生了三个孩子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回家。陈甘群的个案在农村拐卖现象中很难说具有代表性。

  结合本地情况,李海将被拐卖妇女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当初确被人拐卖至此,但来到围底镇后,觉得生活比老家好,便自愿留在此地,这类人以广西人居多。

  虽然在松柏镇,南方农村报记者并未找到具体个案。而这类情况在媒体的报道中时有出现。2000年,《江淮晨报》曾报道,当地警方在打拐时遭遇了麻烦事,两位曾被拐卖至安徽的四川女孩儿官素珍和周桂芳拒绝回家,官是因为有了孩子,周则是因为老家太穷。

  第二类是,被拐后,因不满意本地生活,不能接受买主(或者买主对她不好),经常逃跑。陈甘群大抵属于此类。而尽管逃离康家,对人贩子陈桂玲恨之入骨,但对康有雀本人,陈甘群却恨不起来。“毕竟有孩子在,我也不想追究他的法律责任。”陈甘群说。

  而第三类最令本地人厌恶。她们以骗婚为生,买主付了“介绍费”,她们便假装被拐卖并和买主生活,但一段时间后,则择机离开,同时从买主付的介绍费中分一杯羹,这类以越南人为主。

  陈桂玲就有这种嫌疑。1988年,她先是做了罗定市围底镇彭寿南的“老婆”,而在1991年,又做了阳春市松柏镇梁德洪的“老婆”。微妙而蹊跷的是,1993年,她竟将陈甘群输送到自己被拐卖的第一站——彭寿南的老家。而在1993年陈启深提供的刑事诉讼材料中,陈启深举报,陈桂玲曾“拐卖一妇女到冲口村卖给黄月友为妻,骗取现金四千多元,后来黄月友钱人两空。又一次,拐卖一妇女给新联村民陈日照为妻,骗取钱财七百多元,时间不满一个月,陈日照人财两空。”

  职能部门消极应对

  也许正是因为农村拐卖现象的复杂性和普遍性,地方职能部门也见怪不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陈甘群并没有和康有雀办结婚手续,而她曾两次做结扎手术,松柏镇计生办并未过问任何事项。

  而一旦有被拐妇女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显得困难重重。陈甘群是一例,罗所长透露,他了解到“阳江市也有此类案例”。

  先看妇联。阳春市和罗定市妇联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对此类案件,他们一般接到投诉才会跟进,而跟进的方式只是提供相关法律援助,以及协调相关部门调查。

  具体到陈甘群的案件,6月18日,阳春市妇联法律援助权益部王部长表示,公安局已经做出了“过了追诉时效”的决定,他们也毫无办法。

  而具体到公安部门,消极应对的报道屡见报端。5月26日,《瞭望东方周刊》刊文指出,丢失儿子的惠州人陈凤雕曾说:“几乎每个(丢失儿子)家长都给警察下跪过。我们让他们帮我们找孩子,他们说没线索。我们有了线索提供给他们,他们又不肯去。”

  陈启深对此也深有感触,当年他就举报陈桂玲,在这种带有明确指向性的举报下,松柏镇派出所依然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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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冷月亮 发表于 2009-7-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少女被拐16年向谁追责?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09-07-06 14:29:19  作者:曹攀峰

  

  

陈甘群(中)历尽艰辛,终与父母团聚。

  陈启深做梦都没有想到,爱女失踪16年后,居然奇迹般地找回家门。

  3月14日,在朋友的帮助下,31岁的陈甘群回到家乡——阳春市松柏镇新联村。陈甘群回乡也证实了16年前父亲的调查:她确实是被新联村吉寨村小组妇女陈桂玲拐卖。

  当年,陈启深曾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举报陈桂玲拐卖女儿,阳春市(时为“阳春县”,以下均称“阳春市”)公安部门以“没有确凿证据”为由不予立案。如今,女儿归来,本以为可以讨回公道的陈启深又一次失望了,公安部门仍旧不予立案,理由是已“过了追诉期限”。

  6月17日,陈启深向记者作了一番倾诉。

被拐妇女拐卖邻家少女

  1993年11月21日,这一天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事,陈启深永远不会忘记。

  作为新联村瓦窑塘村小组一户普通农家,陈家虽不富裕,但也无太沉重的包袱。陈启深育有两女一子。大女儿陈洪英(化名)时年16岁,在读初中;小儿子陈梅权(化名)6岁;二女儿陈甘群15岁,曾读三年小学,而后辍学,由于脑子不甚灵光,人称“哑妹”。

  平静的日子在11月21日被打破。

  当天中午时分,到集市卖菜的陈启深回到家中,发现陈甘群不在家。直到吃饭时间,女儿仍未回家,陈启深有些着急并开始外出寻找。

  陈启深提供的标示日期为1993年12月6日的“刑事诉状”清楚地记录了当天寻找的成果:

  8点,村民陈桂成看到陈甘群和陈桂玲在一起;

  8点30分,村民梁喜生看到陈甘群走向石洁塘;

  9点30分,村民谢克佬看到陈桂玲和陈甘群在本村村民张文威的农药店旁站着;

  近10点10分,村民赵汝娟看到一位身穿黄青色外衣貌似陈甘群的女孩儿上了由阳春到梧州的汽车;

  同时,周边村民李玲也亲眼证实,陈桂玲当天脚踏一双皮鞋,身穿黄青色外衣。

  这是村民们对女儿留下的最后印象,它们被写入“刑事诉状”并永久保存。

  陈桂玲是被人拐到新联村的,这一点几乎人所共知。当得知女儿失踪前和陈桂玲在一起时,陈启深脊背发冷,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陈桂玲出生于1960年,原籍越南,本姓阮,15岁时跟随家人迁居广西柳州;1988年,外出打工时被人拐卖到罗定围底镇陀埇村,嫁给村民彭寿南;3年后,又被拐卖至阳春松柏镇新联村,转嫁给农民梁德洪。正是这次转卖,陈桂玲和陈启深成了邻居。如今得到证实,利欲熏心下的陈桂玲将魔手伸向了当时正处于豆蔻年华的陈甘群,陈甘群被卖的地点恰是陈桂玲第一个“老公”彭寿南的老家。

  白天寻女未果。当晚,陈启深来到陈桂玲家,蹊跷的是,陈桂玲不在家。

  第二天,陈启深报了案,举报陈桂玲拐卖陈甘群。

  陈启深称,原松柏镇派出所所长严某某(2006年退休)负责此案。派出所曾审问过陈桂玲,后者予以否认。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此后,陈启深先后向阳春市(当时为阳春县)人大、检察院邮寄相关申诉材料。得到的回复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转公安局调查处理”的字样。当年两部门是否与公安局协调,无从知晓。但无论协调与否,结果并未改变:阳春市公安部门未立案。

  此后,陈又托付亲戚、朋友在广西和省内罗定、新兴等地寻找女儿,均未果。

案件已过追诉期

  世事难料。

  在陈启深早已绝望、并将此事淡忘的5840个昼夜后,女儿自己回来了。父女见面,抱头痛哭。陈甘群压抑多年的仇恨之火瞬间燃烧,是陈桂玲将她拐卖到罗定,改变了她的人生航向,她希望法律还她公道。

  返乡第二天,周日。早早地,家人来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满怀希望的他们却遭到冷遇。

  “回来不就好了?不要再报案了,回头办个身份证。”副所长洪某某的一番话让陈启深傻了眼。更令人憋屈的是,当天他们连派出所的铁闸门都不给进去。

  后来还是在松柏镇原妇联主席陈彩丽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几乎是历史的重演,此后陈启深又陆续到阳春市公安局、人大、检察院、妇联等各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他固执地认为,只有让尽可能多的政府部门知悉女儿的案情,案子才会得到重视。然而,事与愿违,上访信如石沉大海,全无音信。

  正在陈启深感到无助之时,消息来了,而且来得毫无征兆并令人绝望。

  4月13日晚10时半,已睡觉的陈启深忽然接到松柏镇派出所罗志戈所长的电话,让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当晚,派出所内,有主管政法的镇党委委员陈仕清、派出所长罗志戈和镇妇联主席陈彩丽三人。

  也是当晚,陈启深才知道,3月28日,松柏镇派出所曾到罗定市围底镇陀埇村调查,表明确有此事,买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对买人一事供认不讳。据调查,1993年,陈桂玲和围底镇一个阿婆将陈甘群拐卖至罗定,以3800元价格卖给康有雀,双方立字条为证,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陈甘群三年未跑(陈甘群回忆说是三个月),再付余款1300元。

  如今围底镇的阿婆已去世。4月13日,松柏镇派出所将陈桂玲拘留。

  尽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陈启深被告知,松柏镇官方的处理意见是:案件耽搁太长时间,已过追诉期,他可获得8000—10000元的民事赔偿。

  这一结果怎能抵消女儿16年来遭受的苦和罪?陈启深坚决不同意。

  “我们已经抓到了人,但不能超过24小时,今天晚上必须解决问题,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罗志戈告诉陈启深。

  在这“关键的一晚”,陈启深与官方三位代表各执一词僵持到凌晨2点,不欢而散。

律师:此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6月18日,罗志戈所长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解释了“执法依据”。

  据一份未盖公章、下方署名为阳春市政法委谭黎的处理意见称:此案应适用修订前1979年刑法,根据该法141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诉期限的规定,判定此案追诉期为五年。而此案已过去16年,在阳春市公安部门看来,“已经过了追诉期”。

  虽然该法77条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补充规定。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就是指陈桂玲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之后”。

  然而,可惜而又可恨的是,当年相关部门均“未对陈桂玲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陈甘群无法享受这一条款的雨露阳光。

  “我们也没办法,现在要依法办事嘛!”罗志戈所长说。

  陈启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16年前,阳春公安机关的消极应对,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而罗志戈所长并不这么认为。“(当年)她可能是贪玩出去了,可能是失踪了,甚至说得不好听一点,有可能到水库玩水溺死了。即使被拐卖,也有可能不是陈桂玲拐的。我们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也没办法。”罗所长进一步分析道。

  值得一提的是,至今,陈甘群家属并未收到阳春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6月18日,陈启深曾要求将不予立案的书面文件复印一份,但被罗所长拒绝。

  “只要陈桂玲曾经接受过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并采取虚假陈述来逃脱惩罚,追诉期就应无限延长,不适用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7月1日,南日律师事务所甘贵庚律师分析说。

  退一步讲,即使此案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追诉期的判定也不该如此草率。

  “追诉期和判刑年限紧密相关,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没有经过相关司法程序的基础上,就判定追诉期为5年并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拐卖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么追诉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师认为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机械地照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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