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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代表建议:收买被拐卖妇女者不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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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8-28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陈丽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认为,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应免除处罚。
  容永恩说,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这种犯罪者,不应免除处罚,至少可以判处管制,使其在社区矫正中接受教育。

  容永恩说,立法机关不应发出买卖人口可以免除处罚的信息,这将更难令当前通过买卖方式解决农村娶妻问题的现象减少。在打击犯罪、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条文修改上,应多吸纳妇女代表的意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5-08/27/content_6242056.htm?node=4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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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8-29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修正案九表决通过 收买被拐卖妇女不免除处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即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要受到处罚。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删除“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中,对上述行为的处罚规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应当一律定罪处罚,建议删去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相应修改。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击拐卖行为的实践中,上述规定被认为减少了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人的现实障碍,但也有意见指出,这一条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成本极低,人口交易反被放任。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ahwang.cn/china/20150829/1444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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