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买方即将一律入刑,拐卖罪社会土壤尚待改造 刑法修正案(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关的诸项法律衔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日前,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改,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条款的修改,主要在于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现行刑法对上述情形的规定则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可以不追究刑责”,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变化,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进行了“一律入刑”的加大打击,“从轻、减轻处罚”而且还是“可以”而非“应当”,买方一律入刑的刑法安排,一定程度上集纳了此前社会舆论尤其是有关部门的主张。 公安部门督促买方投案的声明,以11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为节点,事实上在采取和执行“从旧兼从轻”刑法适用原则,归结到一点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法律适用遵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这个适用规范出发,事实上不仅时间节点是新旧法衔接的节点,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也决定了新旧法律的适用倾向。此次刑法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买方从“可以不追究刑责”到从轻、减轻,意味着刑事处罚的加重,那么此前已经发生的相关犯罪,即便11月1日新法实施之后,在具体法律适用时也依然需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的刑法既然有“不阻碍解救、不虐待、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则旧案依然应当适用旧的、处罚更轻的规定。 此前拐卖罪买方“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责,备受各界诟病,但在立法和实务领域,该项规定出台本身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解救的难度与阻力。公众耳熟能详的电影《盲山》、《亲爱的》曾部分涉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问题,获取被拐卖人员线索乃至最终解救的困难,由此也可看到一二。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对拐卖罪买方的处罚,意在“买方一律入刑,加重收买责任,以从源头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的土壤”,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也是公众关注和呼吁买方入刑的最主要理由(此前一度热络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其实是同样的社会情绪)。拐卖妇女儿童,买方与卖方之间,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可能无法简单厘清。 拐卖犯罪产生的土壤,有观点将之归咎于买方,但社会层面的人口政策、性别比例甚至经济发展程度所导致、所带来的问题,却非简单的法律修改可以回答。比如几千万留守儿童的问题,除了被拐卖风险的加大,还有其他权益被侵害的危险,都不是刑法可以一力解决的。立法层面回应社会忧虑时,并没有完全迎合类似“一律死刑”的重刑主义诉求,所考虑的依然是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难度 即便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拐卖犯罪中不同的买卖双方,有无虐待行为、有否阻挠解救甚至在犯罪期间有否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伴生,其所应当受到的刑事追究也不应当、不能够“一律化”。旧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责”,并未堵死追究拐卖罪买方刑事责任的口子,除了阻挠解救、施以虐待等行为会被追究,拐卖发生期间的其他犯罪行为亦须依法惩处,外界忧虑的“买方无风险”事实上更多是司法实务中纯粹基于解救难度考虑所作的妥协。新法束紧了一些口子,但依然留有余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难题,在新旧法律交替之后会否有所缓解,还是会产生新的问题,都需要在进一步实践中观察,与此同时,拐卖犯罪的社会土壤改造与国家政策改革,同时不可能一蹴而就。http://news.163.com/15/0903/05/B2IL9LLV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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