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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刑法》出重拳打拐也要打“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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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宝妈 发表于 2015-8-3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个被拐孩子的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绝望的家庭,而一次次拐卖行为的实质,是一次次买卖双方将儿童当做商品售卖的黑色交易。从“微博打拐”到前段时间“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民意呼喊,如今全社会对拐卖犯罪已经达到“零容忍”的程度,在民众普遍呼吁严厉打击拐卖行为的情况下,我国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将再也不会成为可以凭借“免责”条款免于刑罚的“姑息”之地。  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此前关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法律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作为买方,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要再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因为在新的修正案中,买方的行为将同样被作为刑事犯罪对待,而不能在“主观恶性不深”的掩护下逃避刑罚,这是最根本的改变。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为人们所熟知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口号也适用于此,对于拐卖犯罪,同样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儿童的犯罪屡打不绝,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存在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于黑着心去拐,这是由一种特殊的,而且相当稳定的“供求关系”形成的拐卖犯罪“产业链”。然而在追责过程中,买卖不同罪,在免责条款的“保护”下甚至买方无罪的状况,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只要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可以免于刑罚。
  这就像人们对拐卖犯罪的实施者——人贩子恨之入骨,恨不得个个得而诛之,却总是对那些平日里表现得十分善良无辜、对被拐卖人很好,并常常以受害者形象出现的买家们心存同情一样,社会对收买者情感上的宽容和法律上的“网开一面”无形中鼓励了众多收买者,让他们有恃无恐,进而“踊跃”地加入买方大军当中。
  当然,巨大的买方市场潜藏着对收养儿童的巨大需求,而需求的现实存在和制度性收养体系的欠缺则给拐卖犯罪制造了生存间隙,这些都是不可能仅凭一条“买方入刑”的法律就能彻底消除的。但是,我们也看到,追究买方的刑责,将通过加大犯罪成本来对很多买主和潜在买主的行为产生一定遏制作用,对于从根本上砍断人口贩卖上游市场这个关键链条,意义非常重大。

http://epaper.tianjinwe.com/mrxb/mrxb/2015-08/31/content_7343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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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9-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论)买方即将一律入刑,拐卖罪社会土壤尚待改造

刑法修正案(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关的诸项法律衔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日前,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改,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条款的修改,主要在于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现行刑法对上述情形的规定则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可以不追究刑责”,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变化,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进行了“一律入刑”的加大打击,“从轻、减轻处罚”而且还是“可以”而非“应当”,买方一律入刑的刑法安排,一定程度上集纳了此前社会舆论尤其是有关部门的主张。

公安部门督促买方投案的声明,以11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为节点,事实上在采取和执行“从旧兼从轻”刑法适用原则,归结到一点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法律适用遵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这个适用规范出发,事实上不仅时间节点是新旧法衔接的节点,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也决定了新旧法律的适用倾向。此次刑法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买方从“可以不追究刑责”到从轻、减轻,意味着刑事处罚的加重,那么此前已经发生的相关犯罪,即便11月1日新法实施之后,在具体法律适用时也依然需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的刑法既然有“不阻碍解救、不虐待、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则旧案依然应当适用旧的、处罚更轻的规定。

此前拐卖罪买方“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责,备受各界诟病,但在立法和实务领域,该项规定出台本身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解救的难度与阻力。公众耳熟能详的电影《盲山》、《亲爱的》曾部分涉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问题,获取被拐卖人员线索乃至最终解救的困难,由此也可看到一二。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对拐卖罪买方的处罚,意在“买方一律入刑,加重收买责任,以从源头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的土壤”,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也是公众关注和呼吁买方入刑的最主要理由(此前一度热络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其实是同样的社会情绪)。拐卖妇女儿童,买方与卖方之间,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可能无法简单厘清。

拐卖犯罪产生的土壤,有观点将之归咎于买方,但社会层面的人口政策、性别比例甚至经济发展程度所导致、所带来的问题,却非简单的法律修改可以回答。比如几千万留守儿童的问题,除了被拐卖风险的加大,还有其他权益被侵害的危险,都不是刑法可以一力解决的。立法层面回应社会忧虑时,并没有完全迎合类似“一律死刑”的重刑主义诉求,所考虑的依然是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难度

即便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拐卖犯罪中不同的买卖双方,有无虐待行为、有否阻挠解救甚至在犯罪期间有否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伴生,其所应当受到的刑事追究也不应当、不能够“一律化”。旧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责”,并未堵死追究拐卖罪买方刑事责任的口子,除了阻挠解救、施以虐待等行为会被追究,拐卖发生期间的其他犯罪行为亦须依法惩处,外界忧虑的“买方无风险”事实上更多是司法实务中纯粹基于解救难度考虑所作的妥协。新法束紧了一些口子,但依然留有余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难题,在新旧法律交替之后会否有所缓解,还是会产生新的问题,都需要在进一步实践中观察,与此同时,拐卖犯罪的社会土壤改造与国家政策改革,同时不可能一蹴而就。http://news.163.com/15/0903/05/B2IL9LLV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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