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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送买主的多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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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案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受到惩处。然而,被解救的29名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只能寄养在买主家里。 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公布了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仍有54名孩子在苦寻回家路。

  (6月13日《山东商报》)

  无疑,在历年来的“打拐”行动中,不乏有儿童被解救,许多家庭“破镜重圆”。但是,就在我们为一个个重享天伦的家庭感到欣慰的同时,一部分无人认领的获救儿童的处境却着实令人尴尬和痛心,这些儿童的归宿问题,其难度已超过“打拐”本身。那么,将无人认领的孩子送回买主家合适吗?若送回,那又何必打拐?

  而且,养父母虽然与孩子建立了亲情关系,但他们是买主,是违法者。让买主领养被解救的儿童,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或者说,孩子对养父母有情感依赖,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买主是否另外以一个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合法收养孩子,仍需要探讨。但当我们面临两难,孩子却在情与法的争论中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

  再者,买主是整个人口拐卖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环,若没有他们这块“市场需求”的拉动,源头的拐卖行为将难以为继。如果无人认领的孩子被送回买主家这一做法得到广泛采纳,买主很容易产生 “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客观上会大大削弱“打拐”行动对人贩子和买主的震慑作用,从而助长违法需求。

  此外,问题还在于,打拐行动会让周围很多人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周围孩子的歧视,比如给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类歧视性的外号。这对孩子性格的塑造相当不利,很容易就会自卑、自闭,形成心灵难以愈合的创伤,大一点的孩子则容易产生逆反心理,自暴自弃,把心里的恨发泄在偷盗抢等违法行为上,更令人担忧。

  必须承认,家是医治孩子心灵创伤的最佳“良药”。我们有过为孤儿、轻度残疾儿“为孩子找一个家”的成功经验,目的是让孩子回归社会,培养他们的劳动、生活技能,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的生活能力。那么,可不可以尝试为被解救儿童找一个家呢?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又可解决福利院的不逮之忧,当然前提是尊重孩子选择意愿。

  可以说,这些被解救儿童的归宿问题解决不好,“打拐”行动就还不能画上圆满的句号,这些孩子也不能说获得了彻底解救。而追溯打拐的本义,无疑在第一时间防止拐卖行为是最为重要的,这一方面不妨向美国学习,拐卖儿童事件在美国很少,这是因为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

  http://news.lnd.com.cn/htm/2011-06/14/content_1834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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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制造了山东被拐卖儿童的安置困境

 在山东聊城有29名婴儿,处于无家可归的尴尬中。他们都是聊城警方从贩婴团伙中解救出来的。很多涉案人员已被送进深牢大狱,但是,这些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6月13日《山东商报》)
  这不是孤案,太多安置被拐卖儿童的艰难与尴尬,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课题。天大地大,哪里才有一片属于那些孩子温暖而又没有委屈的屋檐下呢?不必过多怀疑聊城警方将被拐卖儿童寄养在买主家的良苦动机,毕竟,很多因不能生育而购买孩子的家庭,可以提供给孩子的情感与照顾,在现实语境下,要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济机构更好,更适合将他们幼小的身心安放。
  让被拐卖的宝贝回家,是一条艰难的路。要想沿着那条拐、卖、运、销一体的贩婴链,最后将解救出来的孩子送回到父母身边,很多时候堪比蜀道更难。当然,这种将孩子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是基于人性伦理与公共治理的视角。悲哀的是,有很多被拐卖儿童的凄惨命运,竟然是源于他们父母的“自生自卖”。把这些孩子送到视他们如物品工具一样的父母身边,这又是一种怎样吊诡的人性互搏呢?
  结果,爱伤的总是孩子。但为什么要让孩子来受伤呢?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绝对不应该让生命清澈的孩子处于缺少温暖与爱的尴尬境地。让被拐骗的孩子回家,最重要的是,回到一个真正有爱与温暖的地方。这需要制度与法治的助推,更需要人性与伦理的底线重建。
  从某种意义上说,处理好被拐卖儿童的归宿问题,很多时候比打拐更难,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那些被拐卖的孩子,如同散落的珠子,被遗弃在暗角。特别是随着打拐的深入,势必有更多被拐骗的孩子需要政府来提供一个安放他们童年的地方。寄养在买主家里,则是一种现实难以承受之重。
  打拐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打击买方市场上,并不给力。由买方代养的做法,也不符合现有法律制度的要求——“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而要将真正有爱心的买方身份转成收养方,同样也要跨过很多现实制度障碍,比如,《收养法》就对收养人年纪、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制度断裂之下,爱与人性又何以安放。
  以人性之爱与伦理之情,来尊重孩子的需求,安置被拐卖儿童,需要国家福利来支撑。这一点,像美国这种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的国家,就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中国是一个深受传统伦理亲情影响的国度,在讲求人性与文明的今天,更需要通过具有人文关怀的制度重建,来让被拐卖的孩子过上有尊严有权利有保障的生活。
  在中国,在亲生父母与养成父母之间,有时情感伦理又是那样的混沌、模糊,没有一条清晰理性的判断界线。诸如收养、抚养、过继等复杂关系的家庭模式,有时候让打拐与解救都面临着情与法的博弈。更何况,还有那种生不亲,生不养的人性之恶。为此,除了制度重建,当前还必须真正做好人性与伦理之上的底线重建,这样,才能不让孩子处于亲情关爱的边缘地带,来避免他们轻易堕入那种被拐卖的悲惨命运。
  “送被拐儿回买主家”有违打
  刘昌海  
  打拐的目的,一是为了打击犯罪,二是为了保护儿童。把无人认领的婴儿送回到买主家里,相当于认可了买卖儿童的行为,客观上是在纵容犯罪;而让孩子寄养在买主家里,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随时可能被亲生父母领走,显然难以得到精心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警方把孩子送回去的做法有违打拐的初衷。
  而对于那些“自生自卖”、靠生孩子赚钱的人,他们的孩子显然应该放到福利院,由国家进行抚养。孩子的亲生父母抛弃了孩子,国家不应该再不管。孩子只要一生下来,就是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没有父母,也是一条高贵的生命,谁也没有资格轻视。而且,想要杜绝“自生自卖”现象,打击买方市场也是一个重要作法。如果让买主“人财两空”失去了买的冲动,自然也就没有人再去生孩子卖钱。
  对于那些暂时找不到父母的婴儿,我们不是没有办法,而是没有把工作做细。只要民政、公安、计生等多部门能够形成联动,阻断买卖儿童的利益链条,完善正常的收养渠道,不断压缩买卖儿童的市场空间,拐卖儿童现象完全能够杜绝。http://news.liao1.com/newspage/2011/06/4511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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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不宜送回买主家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被送回买主家,等待未知的命运。(《山东商报》6月13日)
  类似的事情曾多次发生。如,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被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解救后,同样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在职能部门看来,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重回买主家似乎成了“最好”的选择。我却认为,这种做法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不宜再送回买主家!
  我们知道,拐卖婴儿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有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令拐卖婴儿犯罪“打而不死”。如果被拐婴儿被解救出来后,只因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被送回买主家,虽然名义上是寄养,但如无其他情况,被拐婴儿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而最重要的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孩子与买主之间就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会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另外,买主出于“续香火”的原因,购买男婴的为多,其家庭不符合收养条件规定的“无子女”,故也不可能由购买转为正式的收养关系。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障碍,不利于其正常成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职能部门懒政表现——将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送回买主家,对警方来说是省了很多麻烦,卸下了自己的责任,对社会而言却非幸事。
  事实上,按公安部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则有心无力。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国家增强投入,进一步加强民政机构建设,让更多的民政福利机构具备接纳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也创造条件让更多被拐婴儿被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让孩子回归正常生活。
  福建福州 孙瑞灼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6/14/6170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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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4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上海月月 于 2011-6-15 12:07 编辑

警方将被拐儿童送回买家,是无奈中的择优选择http://news.163.com/11/0614/00/76FI4DBB00014AEE.html
打拐需“严惩买方”与“重建防老”并举
http://roll.sohu.com/20110614/n310050276.shtml
燕赵晚报:“无主婴儿送回买主家”有违打拐初衷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4894860.html
从哪里来还会哪里去?
http://news.163.com/11/0615/11/76J8U7QC00014AED.html29名被拐婴儿送回买家 专家:民政部门调配资源接收
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15/c25408-2971842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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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xu 发表于 2011-6-1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真正的解救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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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拐婴儿“还”买主,法律关系混乱

类似的事情曾多次发生。如,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被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同样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在职能部门看来,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重回买主家似乎成了“最好”的选择。我却认为,这种做法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不宜再送回买主家。
首先,不利于打击拐卖婴儿犯罪。我们知道,拐卖婴儿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有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导致拐卖婴儿犯罪“打而不死”。被拐婴儿被解救出来后,如果因为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送回买主家,被拐婴儿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其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并无依据,买主也没有这个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让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被拐婴儿与买主之间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虽然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法律也不可能承认这种基于买卖婴儿基础上的收养,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会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而且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被拐婴儿的健康成长。
事实上,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所限,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国家应当增强投入,进一步加强民政机构的建设,让更多的民政福利机构具备接纳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被拐婴儿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让被拐婴儿回归正常生活。
福建孙瑞灼公务员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615/4151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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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6-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解救回来就不能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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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6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拐不能演变成“助拐”http://hlj.rednet.cn/c/2011/06/16/2286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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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8-1 19:40
我想买主可能不知道是拐卖的吧,或许是自己家人不想要,这也说不定。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我想也可以让他们办理合法手续继续抚养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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