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案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受到惩处。然而,被解救的29名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只能寄养在买主家里。 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公布了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仍有54名孩子在苦寻回家路。 (6月13日《山东商报》) 无疑,在历年来的“打拐”行动中,不乏有儿童被解救,许多家庭“破镜重圆”。但是,就在我们为一个个重享天伦的家庭感到欣慰的同时,一部分无人认领的获救儿童的处境却着实令人尴尬和痛心,这些儿童的归宿问题,其难度已超过“打拐”本身。那么,将无人认领的孩子送回买主家合适吗?若送回,那又何必打拐? 而且,养父母虽然与孩子建立了亲情关系,但他们是买主,是违法者。让买主领养被解救的儿童,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或者说,孩子对养父母有情感依赖,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买主是否另外以一个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合法收养孩子,仍需要探讨。但当我们面临两难,孩子却在情与法的争论中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 再者,买主是整个人口拐卖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环,若没有他们这块“市场需求”的拉动,源头的拐卖行为将难以为继。如果无人认领的孩子被送回买主家这一做法得到广泛采纳,买主很容易产生 “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客观上会大大削弱“打拐”行动对人贩子和买主的震慑作用,从而助长违法需求。 此外,问题还在于,打拐行动会让周围很多人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周围孩子的歧视,比如给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类歧视性的外号。这对孩子性格的塑造相当不利,很容易就会自卑、自闭,形成心灵难以愈合的创伤,大一点的孩子则容易产生逆反心理,自暴自弃,把心里的恨发泄在偷盗抢等违法行为上,更令人担忧。 必须承认,家是医治孩子心灵创伤的最佳“良药”。我们有过为孤儿、轻度残疾儿“为孩子找一个家”的成功经验,目的是让孩子回归社会,培养他们的劳动、生活技能,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的生活能力。那么,可不可以尝试为被解救儿童找一个家呢?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又可解决福利院的不逮之忧,当然前提是尊重孩子选择意愿。 可以说,这些被解救儿童的归宿问题解决不好,“打拐”行动就还不能画上圆满的句号,这些孩子也不能说获得了彻底解救。而追溯打拐的本义,无疑在第一时间防止拐卖行为是最为重要的,这一方面不妨向美国学习,拐卖儿童事件在美国很少,这是因为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 http://news.lnd.com.cn/htm/2011-06/14/content_183489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