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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孩子的应与卖孩子的同罪,都应当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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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不明白 发表于 2011-12-25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常看到卖孩子的人受到惩罚,但很少看到买孩子的人受到惩罚的报道,没有买孩子的,那卖孩子的市场在哪里,所以买孩子的与卖孩子的人同样可恶、可狠,同样的罪大恶极,应当处以相同的刑罚,买孩子的应与卖孩子的同罪。下面的处罚太轻了,不足以吓阻买孩子的。我们的法律太仁慈,但却使有小孩子的父母常提心吊胆。更使失去孩子的父母痛不欲生,看到这里这么多孩子被拐,我不仅想大呼,卖孩子的人当诛,买孩子的同样当诛。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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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0:53
中国的法律对处罚人贩子处罚的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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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留35 发表于 2012-3-2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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