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611|回复: 2

买孩子的应与卖孩子的同罪,都应当诛!

[复制链接]
闹不明白 发表于 2011-12-25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常看到卖孩子的人受到惩罚,但很少看到买孩子的人受到惩罚的报道,没有买孩子的,那卖孩子的市场在哪里,所以买孩子的与卖孩子的人同样可恶、可狠,同样的罪大恶极,应当处以相同的刑罚,买孩子的应与卖孩子的同罪。下面的处罚太轻了,不足以吓阻买孩子的。我们的法律太仁慈,但却使有小孩子的父母常提心吊胆。更使失去孩子的父母痛不欲生,看到这里这么多孩子被拐,我不仅想大呼,卖孩子的人当诛,买孩子的同样当诛。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您发布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得到回复及关注
建议您登陆后进行发帖操作.请点击这里
登陆注册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0:53
中国的法律对处罚人贩子处罚的太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不留35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不留35 发表于 2012-3-2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1-23 05:42 , Processed in 0.039052 second(s), 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