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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孤儿收养登记 收养弃婴应先寻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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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7-3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07月02日 10:38 来源:济南日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近日,省民政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孤儿收养工作。
  根据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属于设区的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可在本市收养人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按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内地子女的规定办理。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外国人收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国人的,按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规定办理。
  收养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的程序办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己所在市级以上地方报纸和山东省收养登记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公告应有弃婴、弃儿的照片。收养登记员还需重点询问或调查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登记的意愿和目的。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记者 解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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