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843|回复: 0

中国需要一个负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

[复制链接]
蔓天飞雨 发表于 2008-8-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07月23日 07:48   来源:中国网   许斌
 
 

我们期望看到的独立的、真正负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有着绝对资金保障、能够规范化运作、随时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提供保护的机构,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展开调查。


 
    就新闻报道内容看,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婷婷真是个不错的孩子,因为经常被其父打骂,她产生了外出打工的念头,这个13岁的孩子,在离家出走时,居然还没有忘了带上7岁的妹妹。最合理的解释是她或许认为自己能更好地照顾妹妹。(《成都商报》)

    在失踪32天后,婷婷被找回家。但回家,并非很情愿地回家,真令人宽慰吗?我们不知道怎样一种生活状态令13岁的孩子不再觉得家庭温暖了,现在最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后的生活中,她是否会觉得家庭变温暖了。

    父亲还会不会打她?她还会不会再次出走?一个13岁的孩子,加上一个7岁的孩子,是否终于会烟尘一般沉沦在社会的某个阴暗角落。

    这样的故事,媒体报道过许多。婷婷的生活状态,并非最令人担忧。

    我复述另一个故事。在2008年春节期间,湖北卫视的一档新闻节目公开为一个小女孩寻亲,给小女孩取名“小可爱”,这是一个面部严重被烧伤的女孩,不足1岁,曾被遗弃在某家医院大门口,万幸的是,悲惨没有升级,医院无偿收治她,她脱离了生命危险,电视画面上,不足1岁的婴儿孤独地吮吸着塑胶奶嘴。电视台寻找着她的双亲,却令人害怕,害怕真找到了她的比亲,领回她,然后,再次遗弃她。她已经是一个面部毁容了的女婴。那不足1岁的生命啊,比寒风中的一丝烛光还有脆弱。

    问所有人一个问题,请用爱,将答案写在手心里:生命,属于生命者自己,还是其他人?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世界范围内确认了:儿童自己是各项权利的主体,国家负有“尊重和确保”其权利的责任。中国是《公约》制定国与签约国之一,那意味着中国承认并保护:生命,属于生命者自己,生命者的合法权利,不是其他人任何一项权利的附属,不可以被年龄、被社会关系等因素剥夺,即便是最亲密的血缘关系亦然。

    遗憾的是,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更好地体现在现行法律中。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有重大缺陷,法律规定了家庭保护条款、学校保护条款、社会保护条款、司法保护条款,所有条款都是以维护家庭的稳定结构为绝对核心,第43条明文规定: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只收养“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即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也只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重点落在了对监护人的处罚,而不是对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不仅没有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反而置其于更加可虑的状态。在法律意义上,未成年人并不是权利主体,其合法权利仅仅依附于家庭存在。

    法律缺陷为落后之行为理念的产物,后果极其严重,是中国竟然没有独立的、真正负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存在。我们期望看到的独立的、真正负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有着绝对资金保障、能够规范化运作、随时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提供保护的机构,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展开调查,针对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可以是协调、警告,甚至可以经由合法渠道暂时或永久地合法剥夺、代为履行原有监护人、即便是父母的监护权,确保未成年人拥有符合社会经济与现代文明理念发展水平的舒适、安全的成长环境。

    这样一个儿童福利机构的存在,为政府责任之所系,相关的人力物力支出,必须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单独立项,绝不允许克扣、截留、挪用;

    这样一个儿童福利机构,它不表现为官僚主义的拖沓懈怠,它表现为对责任的勇于担当,这勇于担当形成为制度,非此要被问责、必须承担责任。当勇于担当成为制度,许多令我们倍感伤痛的社会问题,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

    注意到街上那些身体残疾、未成年的乞讨者没有?民间流传着种种可怕的传说,说有些孩子,本来健健康康,不过是在被拐带后,被人为改变成了畸形的模样,我无法确证传说的真假,但无论传说真假与否,即便按“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只收养”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能落到实处,成立了中国负责任的福利机构,使得给这些孩子提供最起码的生活保障、教育保障成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一经发现就提供给他们,这些孩子,怎么可能在大街上流浪?所谓控制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怎么可能成为现实、成为整个社会最触目惊心的一道伤疤呢?如果连现有法律之规定条款尚做不到,如何使人期望相关保护工作能切入纵深、去保护未成年人成为权利主体?

    TVB有一部电视剧,讲述了香港儿童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故事,名为《俗世情真》,很温馨的一个名字,平凡的生活,需要有一种温馨的情感传递。这一种温馨,于现代政府,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于现代社会,是凌然不可犯的制度设计;于所有公众,是发自心底的情感寄托。
 
http://finance.ce.cn/law/home/scroll/200807/23/t20080723_13393086.s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5-22 04:56 , Processed in 0.050766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