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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临沂沂水县一中年男子因收买被拐妇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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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3-16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齐鲁法制网临沂3月14日讯(通讯员 张学成)近日,沂水一男子张某因收买被拐妇女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男,农民,汉族,小学文化,48岁,沂水县夏蔚镇固前崖村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7月份,沂水县夏蔚镇石牛峪村胡某(另案处理)将在沂水县泉庄乡顾某(已判刑)处被拐买的云南籍妇女鲁某介绍给被告人张某为妻。双方协商由被告人张某支付给顾某现金26000元。但因顾某提供不出被拐妇女身份证和户口本,双方商定被告张某先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等顾某提供出鲁某身份证和户口本后再支付。张某支付20000元现金后,把被害人鲁某领回家中为妻。鲁某来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后,告知张某,自己是被人拐卖的,要求张某放其回家。张某称鲁某是自己花钱买的,要求鲁某服从自己。鲁某不从,张某对其多次实施殴打,外出时,用铁链将其锁在家中,时间长达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无有效证件证实鲁某真实身份情况下,仍以买卖的方式支付他人两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明知鲁某可能系被拐妇女仍予以购买。在明知鲁某系被拐妇女后,仍阻碍其返回原籍,且使用暴力非法限制鲁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六个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生活在偏远、贫困山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生活困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链接:http://www.qlfz365.cn/linyi/lyywzz/201203/72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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