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张某在街上偶遇一少女,将其带至家中作为儿媳,张某的儿子将少女强奸。昨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小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被告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赔偿经济损失477.21元。 2011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广安区前锋镇二条街遇到四处游荡的胡某(女,1998年出生),以将胡某收为自己儿媳妇的名义将胡某带至家中,胡某在被告人张某家中书写了自愿书,表示自愿留在被告人张某家中。2011年6月25日至28日期间,在明知胡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被告人儿子小张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张明知胡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拐骗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严惩。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郭章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