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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贩卖儿童罪的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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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jun 发表于 2012-3-2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贩卖儿童罪的犯罪心理
        人贩子,大家都深恶痛绝。贩卖儿童的罪行大家也屡见不鲜。
       这种把人当做商品一样的买卖,除了在上古时期的奴隶社会尚属于合法外,其他历朝历代,古今中外,对这种行为都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它对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会造成毁灭性的伤害,造成社会不稳定并衍生出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
       这种犯罪古已有之,譬如伟大文学名著《红楼梦》里第一回出现的甄士隐,他有一个可爱无比的女儿,后来在一次看灯会时,被拐子拐走,几经辗转,买入贾府当丫鬟。
       而当今社会,人贩子更是曾经在一段时间猖獗无比,近年来,随着国家的统一部署,重锤打击,加之基层广大人民警察的负责和辛苦,人贩子们已收敛许多,但是仍然零零星星的不断伸出罪恶的双手作案,危害着社会。
       经过审理许多贩卖儿童案子之后,我们逐渐发觉了这些罪犯一个普遍的心理——就是行为上认罪,心里不认罪,并且一直主观的坚信,他们的危害并不大。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直接诱发了高频率的贩卖人口案件发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居然认为他们拐卖儿童的行为,既没有偷,也没有抢,危害比起盗窃抢劫来说,很小;有的被告人“据理力争”他的犯罪行为已经获得儿童家长的授权,是孩子家长自愿交出孩子,他没有罪;还有些被告人认为,他们把很多婴儿从贫困的农村弄出来,卖到沿海发达地区,糠箩跳米箩,对于该婴儿的成长来说,居然是有利的,他们其实不是犯罪,是在做好事。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听到如上供述后,我们审理案件的法官涵养再好,都不禁暗暗发怒。居然有这么恬不知耻的罪犯,真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其厚颜无耻,丧尽天良,令人发指。
      但冷静下来寻思,这些犯罪心理,何尝不是人贩子内心真实想法的流露,也就是说,人贩子本身并没有意思到他们犯下罪行的严重,因此,我们法官在判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同时,对人贩子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也成必须,要让他们深刻的认识到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发自内心的反省忏悔,这或许比入监服刑,还要重要。
      拐卖儿童之所以是犯罪,根本原因在于它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与生俱来不可分割的各种人身权利,虽然事实上,有的儿童因生活困难,或在家庭中处于痛苦的境地,而有脱离家庭的意思表示,愿意被他人拐卖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并不能否认拐卖儿童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为把人当做“商品”进行贩卖牟利,其本身就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更何况拐卖儿童罪当中受害者多为婴儿,退一步说,就算亲身父母出卖子女的,也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法律责任,如果盈利,直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不能豁免。
      而且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看,把拐卖儿童罪列为严重处罚的犯罪,可见立法本意是以之为严重侵害法益的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要构成犯罪,起点刑即为5年以上,而较之盗窃罪,数额较大者,起点刑仅为有期徒刑6个月甚至是拘役和管制,可见,在立法者心目中,拐卖儿童罪的严重危害性,比盗窃要严重的多,而抢劫罪,构成犯罪,起点刑为3年有期徒刑,也远没有拐卖儿童罪严重,所以不偷不抢的拐卖儿童罪比偷和抢要严重的多。
       而且,立法者把本罪的客观方面规定的极广,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的,都构成贩卖儿童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可谓全面出击,天网恢恢,务必不致漏掉任何一个危害行为。
       所以说,人贩子必须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来说是极其严重的,是刑法高度重视的,处罚及其严厉,对于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可以处罚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种规定,在刑法中也是不多见的。
       同时,该犯罪对他人和家庭的危害也是巨大的,人为造成妻离子散,家庭破碎,社会不稳定,更有甚者,将拐卖来的儿童贩卖到职业乞讨者手中,作为沿街乞讨,为人牟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罪是一项社会危害性巨大同时刑法严厉处罚的重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敢于伸出他罪恶的脏手,都将遭受严刑峻法的惩处,并为广大人民群众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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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jianjun 发表于 2012-3-25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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