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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孩子已违法 夫妻被判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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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败 发表于 2012-3-2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河南网许昌3月26日电 家住许昌县的王国庆、宋丽夫妇先后生育了4个孩子,后两个孩子在出生后不久便被二人 “送”给他人抚养。夫妻二人认为自己只是简单的送养”孩子,没想到竟然触犯了法。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为夫妇二人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嫌负担重  生个男孩就“给”人
    许昌县的王洪亮结婚后和妻子只有一个女儿,他和妻子一直想再要一个小孩。2009年初,他把他想抱养一个小孩的想法告诉了他的远房亲戚王红。恰巧王红的同村人王国庆、宋丽夫妇已有一儿一女,这一年宋丽再次怀孕,王红试探性地问王国庆“手中有没有孩子?我的一个亲戚想要个小孩”。王国庆口头上答应帮忙问问,回家就和妻子商量着家里条件差,如果这次生的是个男孩就给王红,让王红的亲戚适当“给点误工费”。
    2009年底,宋丽在医院生下一个男孩。当天下午王国庆就打电话给王红,让她来医院抱孩子。他对王红说“我老婆生小孩得耽误十个月的时间,每个月要是能挣1500元的话,十个月你看着给吧。”王红和王洪亮拿着一万五千元现金就来到了医院,把钱给了王国庆,抱走了孩子。
    见钱眼开 “再生一个不管男女都不要”
    许昌县某村的张燕和老公结婚12年了一直没有孩子,2010年张燕告诉自己的表姐张娟娟想要抱养一个孩子。张娟娟立马就想到了同乡的王国庆、宋丽夫妻俩。她以前听人说过他们的第三个孩子送人养了,而现在宋丽又怀孕了。2011年3月份宋丽即将临盆,张娟娟找到夫妻俩问道:“这次生了小孩有没有打算?我有一个亲戚家中很有钱想要一个孩子”。 王国庆想到小孩多了计划生育部门很“找事”,另外他在银行还有贷款没还,如果小孩给了他们,他们给些钱能还些贷款贴补家用。王国庆就对宋丽说我们养活不了,她想要就给她。4月份宋丽去医院前又找到张娟娟,问张娟娟的亲戚能给多少钱,张娟娟伸出了三个指头,宋丽当场就答应了。
    2011年4月宋丽顺利生下一个女孩,宋丽随即给张娟娟打电话,让张娟娟来看自己。张娟娟来到医院看了看孩子,拿来了三万元钱。王国庆说:“我们在医院不方便,你先带回去,等我们回家再给我们吧” 然后张娟娟就将钱装了起来,带着孩子就走了。第二天张娟娟将钱给了王国庆的父亲,夫妻俩回家后老父亲将三万块钱给了他们。
    国法不容 借送养之名卖子女
    2011年12月王国庆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宋丽也因涉嫌拐卖儿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许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夫妻俩辩称他们的性质和拐卖儿童的性质不同,他们并没有卖孩子,只是因为家庭贫困给孩子找了一个好的人家。
    法官提醒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二、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四、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2012年3月22日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国庆、宋丽夫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查明的事实,二人在出卖亲生子女犯罪活动中王国庆起主要作用,宋丽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王国庆属主犯,宋丽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国庆、宋丽案发后将赃款退回,并领回被卖子女抚养,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刘冰川 通讯员:李雨 宋坤锋
       新闻链接:http://www.ha.chinanews.com.cn/lanmu/news/1651/2012-03-26/news-1651-155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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