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我村村民王某夫妇在2010年5月生育了一个下肢残缺的女孩小莲,本来就重男轻女的他们为此曾先后四次将小莲丢在路旁,均被好心人捡到后送了回去。我们也对他们进行过多次指责、教育。近日,王某夫妇竟然将小莲丢在了很少有人出入的野外。村委会据此研究决定,想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王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行吗?
项萍
答:村委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一方面,王某夫妇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王某夫妇前后五次将下肢残缺的女孩小莲遗弃在路旁、野外,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可变更监护关系。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正常情况下,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其中所指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再一方面,王某夫妇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你们应当报警,既使丧失为人父母最起码良知的王某夫妇受到被剥夺监护权的民事制裁,也让他们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
http://roll.sohu.com/20120328/n3391483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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