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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卖掉亲生儿子获利四万三 狠心父亲获刑五年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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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碰嘴鱼 发表于 2012-4-1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常照军 王轶   

     俗话说 “虎毒不食子”。可王某与同居女友生下男婴后,竟托人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掉,获利四万三千元,狠心父亲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3月2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带着其同居女友董某在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后,被告人王某找到董某的主管医生赵某商量出卖该男婴,赵某在联系买家未果的情况下,又通过同事张某联系买家,张某联系其姨夫马某,马某联系朋友张某某与洛阳市的王某某,当晚王某某以四万三千元将该婴儿购买。赵某、张某每人获利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出卖为目的,贩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法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http://www.qndb.net/new/new.asp?id=1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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