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973|回复: 0

[打拐成果] 威县部督强抢儿童案被告人一审获刑12年

[复制链接]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4-1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8日,记者从威县“8·14”强抢儿童案受害人父亲处获悉,这起曾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的部督强抢儿童案的两名被告人在本月6日被威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去年8月14日下午6时,威县贺营乡许管营村的3岁男孩胡某和其姐姐到本村代销点买东西。在回家途中,胡某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当时,实施抢夺的是巨鹿县村民刘根柱和杜宇川,两人因没有钱花,曾预谋抢夺孩子来换钱。杜宇川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着刘根柱从巨鹿县出发,经过广宗来到威县贺营乡许管营村一街道时,发现一个骑着童车的10岁小女孩和一个两岁左右的小男孩在街上玩,附近没有大人。杜宇川便把摩托车停下,刘根柱下车抱起小男孩跑上摩托车,两人迅速逃离。之后,刘根柱、杜宇川带着小男孩胡某在平乡县城租了一处房子住下,杜宇川让朋友张某和刘某(另案处理)帮助找买主。9月13日,张某和刘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小男孩卖给了平乡县一村民,刘根柱和杜宇川共得款3万元,张某和刘某各分得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根柱和杜宇川,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将受害人抢走,后将被害人出卖,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被害人长达70余日与家庭分离,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一时造成社会恐慌,因此,判决被告人刘根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杜宇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王智勇)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12/04/19/011684386.shtml


该贴已经同步到 上海月月的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6-24 03:41 , Processed in 0.041821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